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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生育保险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生育保险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4〕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现就省直生育保险属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参加省直生育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从2015年1月1日起,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


  二、2014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参保职工因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住院且办理出院手续、在门诊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规定标准在2015年6月30日(含当日)之前完成待遇支付;参保职工2015年1月1日后(含当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含2014年12月31日前入院,2015年1月1日后出院的),由新参保地按规定标准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三、职工参加省直生育保险的年限,各接收地要予以累计计算。


  四、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和各地要做好省直单位和职工的参保、缴费年限以及待遇支付等衔接工作,指引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的程序申领待遇,切实维护职工生育保险权益。

  本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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