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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1日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市直工业园区和各县(市、区)要强化属地责任,建立网格专员制度,指派网格员指导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复工复产。同时,要“一企一策”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返岗,以及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购置问题。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分类分期分批组织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开展复工复产。鼓励规模以上企业设立集中隔离点。全市各工业园区(集聚地)由园区管理机构统一设立集中隔离点,对不具备自行设置隔离条件的中小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单位,由当地政府按照轻重缓急妥善集中安排。[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梅州高新区管委会]
  二、减轻社会保险负担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社保基金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三、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继续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梅州市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实施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发放援企稳岗补贴
  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工业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梅州高新区管委会]
  五、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对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及时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以及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减轻企业租金负担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企业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免收1个月租金,减半收取2个月租金;鼓励其他物业持有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租金。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梅州高新区管委会]
  七、加大技改资金支持力度
  具有转换条件的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快速转成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乳胶手套等的生产企业,在2020年1月10日-2月7日前通过技术改造新增或转产纳入国家、省调拨使用的合格产品(不低于新增或转产产能的50%),对其设备投资给予不超过80%的奖励;在2020年2月8日-2月20日前通过技术改造新增或转产纳入国家、省调拨使用的合格产品(不低于新增或转产产能的50%),对其设备投资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在2020年2月21日-4月20日前通过技术改造新增或转产纳入国家、省调拨使用的合格产品(不低于新增或转产产能的50%),对其设备投资给予不超过40%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已享受此类补贴的企业不重复享受。对在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生产应急物资企业给予适当的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八、支持防疫物资生产采购收储
  加快审批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新项目,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建立防疫物资临时收储制度,鼓励相关企业开足马力组织生产,疫情期间生产的防疫物资,在疫情结束后,由政府统一收购储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县两级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可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采购进口物资,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梅州海关、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梅州高新区管委会]
  九、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各银行机构主动对接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合理采取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梅州市中心支行、梅州银保监分局)
  十、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再下调0.5个百分点,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作用,鼓励降低担保费率,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新增融资担保费率不高于1%。(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梅州市中心支行、梅州银保监分局)
  十一、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重点支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生产、供应企业落实生产原料、设备改造、供应应急物资等所需的融资要求。鼓励各银行和金融机构对确定防疫重点保障企业, 专设金融服务专区和“绿色服务通道”,用足用好政府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增信服务政策。(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局、人行梅州市中心支行、梅州银保监分局)
  十二、建立进出口业务办理急速通道
  落实上级关于防控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相关要求,对商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免征关税。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急速通道,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 指导陆路、航空口岸经营单位因疫情受阻货物进出口环节免收仓储费、报关费等通关费用;协调国际航运、海运豁免因疫情受阻产生的滞期通关费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梅州海关)
  十三、支持疫情防控物资进口
  对疫情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疫情防控所需的口罩、防护服等物资的定点企业,按不超过其进口额的10%给予支持,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梅州海关、市财政局)
  十四、快速办理免费通行证
  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顺畅通行的紧急通知》等文件要求,对于我市企业防控应急物资保障运输车辆快速办理双程一次性免费通行证,享受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政策。(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十五、支持物流企业配送疫情防控物资
  以自有运力向我市企事业单位运输口罩、防护服等医用疫情防控物资的物流类企业(不含生产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按其实际运输疫情防控物资给予不超过货物运费20%(运入)的支持,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十六、加强自然资源服务保障
  落实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对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卫生设施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生态环境等项目,高质量做好用地、用林、规划等自然资源服务保障工作,开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确保在最短时间内办结。[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梅州高新区管委会]
  十七、优化企业办事流程
  企业进行注册登记、年审办证、资质审批等事项,采用线上提交、线下邮递材料等方式相结合,减少人员往来流动。积极推进预约办事,实现“即办即走”。(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和相关职能部门)
  十八、积极开展暖企行动
  依托“粤商通”平台,及时发布疫情防控期间惠企政策措施。建立完善企业诉求响应机制,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深入了解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失信行为的企业,经有关当事方认可,可暂不列入联合惩戒名单。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为其免费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对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纠纷等开展专项法律服务。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国家、省、市各项应对疫情的惠企政策落地见效,切实提升企业获得感。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和相关职能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责任单位要在2020年2月20日前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对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梅州市遵照执行。本措施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执行期暂定为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其中上级政策措施已经明确执行期的,按已规定的期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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