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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通知
(汕府〔2021〕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21年6月1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8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维护法治统一以及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汕头市机构改革方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决定:
  一、对《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代建管理办法》(汕府〔2019〕21号)予以修改
  (一)第六条、第九条第五项中的“市财政部门”修改为“‘三旧’改造项目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
  (二)第六条“区‘三旧’改造办公室”修改为“区政府指定的‘三旧’改造工作机构”。
  (三)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三旧’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经市政府批准的,由‘三旧’改造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指定的‘三旧’改造工作机构通知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办理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相关手续”。
  (四)第八条中的“市财政”修改为“‘三旧’改造项目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
  (五)第十四条修改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代建管理费用按照国家以及省市有关规定计算”。
  二、对《汕头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汕府〔2018〕44号)予以修改
  (一)将“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修改为“卫生健康局”;“卫生计生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修改为“镇(街道)”。
  (二)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财政部门将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健全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第三款修改为“市财政部门每年上半年将市级承担的奖励金一次性下达至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每年上半年依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将奖励金一次性下达至各镇(街道),由镇(街道)通过社会化发放该专项资金至节育奖励对象账户”。
  (三)第五条中的“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人口计生办)”修改为“镇(街道)”。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代建管理办法》(汕府〔2019〕21号)和《汕头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汕府〔2018〕44号)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