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扶持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企业开展会展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制定机关: 珠海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珠保〔2013〕103号
- 公布日期:2013.10.31
- 施行日期:2013.10.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扶持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企业开展会展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保〔2013〕103号)
各局室:
《关于扶持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企业开展会展业务的暂行规定》已经区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13年10月31日
2013年10月31日
关于扶持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企业开展会展业务的暂行规定
为充分发挥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的功能、政策和区位优势,扶持会展企业发展,发展进口消费品会展业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给予专项财政扶持
(一)扶持对象:系指在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内注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美元,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扶持措施
1、场地补贴:举办展会的企业,每次展会给予5万元人民币场地补贴(包括场地租金、装修费用、水电费等)。
2、运作补贴:举办展会的企业,每次展会给予5万元人民币运作补贴(包括广告费用、公关宣传费用、人工费用等)。
3、检验检疫费用补贴:给予参展商品50%检验检疫费用补贴。
(三)实施细则
1、享受条件:每次展会布展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参展商品品种不少于100个单项,其中首次进入珠澳跨境区的商品不少于80%;展会天数不少于5天,实际展会天数与申报天数一致。
2、办理程序:在布展前1个月内,举办企业递交相关资料到区跨境综合管理局,经区跨境综合管理局初审并经区专项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能布展。会展闭幕后即可办理补贴申请支付手续。
二、积极推进各项配套服务
1、指定专人协助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2、指定专人协助企业做好报检、通关工作;
3、鼓励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创新融资方式,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资金保障;
4、免费提供互联网门户推广平台及不定期媒体宣传平台;
5、不定期召开驻区机构及企业座谈会,宣传政策,交流工作,解决问题。
三、其他
1、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
2、本规定与我区其他扶持鼓励政策不予叠加;
3、本规定由跨境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