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粤府〔1997〕104号
- 公布日期:1997.12.29
- 施行日期:1997.12.29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2018)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优化资本结构
试点城市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粤府(1997)104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属直属有关单位: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日前已翻印给你们,现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做好我省6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职工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下简称各试点城市)要按照“财政、社会保险、企业各出一点”的原则,尽快建立再就业基金。其主要来源包括:各试点城市财政在预算支出内安排的再就业专项资金;按粤府〔1996〕8号、42号文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拨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省政府和各试点城市政府规定的再就业基金其他来源。再就业基金必须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确保专款专用。再就业基金由劳动部门负责统筹安排使用,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其中可安排部分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用于扶持有组织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生产自救项目。具体用途、比例、使用条件等在基金的管理办法中明确。各试点城市再就业基金的管理办法,由市劳动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并报省劳动厅、财政厅备案。 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为再就业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劳动部门可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专门负责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分流安置,并根据需要认真规划,指导行业、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行业、企业也可把再就业工作赋予原有的劳动服务机构,并为其创造工作条件。行业、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责是托管本行业、企业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组织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生产自救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等。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兼并企业或原企业签订协议,明确托管期限和各方的权利、义务,托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解除托管关系时仍未能就业的下岗职工,可按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有关待遇。 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多渠道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
(一)各试点城市要根据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分流安置能力,按照“稳进快出、量出为入”的原则,确定接收下岗职工的数量,并优先接收男性40岁(含40岁)、女性35岁(含35岁)以上的大龄下岗职工。30岁以下(含30岁)的下岗职工原则上进入社会,实行双向选择。达到内退年龄的,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内退手续。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凡为安置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兴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当年安置上述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劳动部门审核,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一次性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上述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3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原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新安置上述人员占原从业人员总数60%的,由企业报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享受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超出上述规定的税收减免期,仍需享受所得税减免照顾的,可由各市财政部门在其上缴的所得税中酌情返还。
(三)企业原有职工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可按当地企业平均工资水平和职工本人工龄等条件,给予一次性补偿。
(四)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下岗的职工,可由本企业一次性支付给接收单位费用进行有偿安置,愿意自谋职业的,正式退休前,企业可以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生活费补助,待满法定退休年龄时即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五)鼓励、扶持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凭原单位证明和劳动部门证明,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也可申请3至6个月的临时营业执照试营,试营期间免收管理费。
(六)鼓励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参与劳务输出。下岗职工参与劳务输出到外地谋职的,可保留原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在他们返回后,原企业或再就业服务机构应优先安排上岗。失业人员凭《城镇失业人员证》可直接参与劳务输出。凡参与劳务输出的,在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用后,可计算工龄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在他们返回本地后,当地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应优先推荐其就业。各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时,要优先录用下岗职工、失业人员。
(七)鼓励国有企业内部挖潜安置下岗职工。国有企业为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利用闲置厂房兴办第三产业而改变土地用途的,经按土地审批权限批准后,可暂保留原土地使用权性质。如果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要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市场就业机制,调整优化劳动力结构,从根本上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要实行用工许可证制度、岗位余缺申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掌握社会劳动力供求状况,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结构优化。要加强招聘广告管理,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的招聘简章,一律须报劳动部门审批;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须凭劳动部门开具的证明发布广告。违者,工商部门要追究其责任。劳动部门要加强对使用外省劳动力的综合管理,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和按比例安置本省劳动力就业的制度。各类用人单位要优先招用本地劳动力,不足部分经劳动部门批准才可招聘外省劳动力;招用外省劳动力,均须先到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登记。 要加大就业服务体系的投入,加快就业服务现代化进程,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全面、优质、高效服务。劳动部门要深入行业、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指导并帮助其开展下岗职工就业服务工作,完善就业服务制度;积极组织就业服务的调剂协作;充分利用劳动部门、行业、企业和社会的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和生产自救基地,统筹组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进行转业、就业培训,开展专门的职业介绍服务,大力组织生产自救。同时,要加强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坚决查处非法机构,保护求职者的合法权益。
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可按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措施,加大力度解决好兼并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工作。非试点城市可根据各自的实际,参照试点城市的做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