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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集体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7]670号 1997年12月25日)


各检查分局(不发涉外检查分局):
  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232号)和《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规定》(财清字[1997]12号)以及其它有关政策规定,现对城镇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来的资产盘盈、盘亏、资金挂帐损失以及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增值的财务处理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集体企业在资产清查时,资产盘盈大于盘亏的余额,经批准后可作增加企业资本公积金处理。
  二、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资产盘亏,首先可依次冲减资产盘盈、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增值,其次冲减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如仍有余额则作为期损益处理。
  三、企业不能收回的帐款,经审批后作为坏帐损失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按规定已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企业,要先用坏帐准备金予以核销,不足部分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二)对不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已发生的坏帐损失,可分期计入损益。
  集体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数额较大,按上述(一)、(二)规定处理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依次冲减盈余公积、资本公积。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