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 公布日期:2021.10.26
- 施行日期:2021.1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调整中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中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26日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