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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统一发票发售价格的通知 失效

深圳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统一发票发售价格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6]721号 1996年12月30日)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我市地方税务局从1997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印有有色荧光和无色荧光油墨标记的新版发票,由于防伪印刷工艺复杂,因此印刷成本有所增加。东鹏印刷厂根据实际印刷成本已调整了发票的出厂价格。根据广东省税务局函件(89)粤税征函字第68号文的有关规定,我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发票在发售给领购发票的企业、单位、个人时按东鹏印刷厂出厂价加收26.5%的工本管理费。  现将调整后的新版发票价格通知如下,请各分局在发放发票时,按照下列价格收费(其中一联票按每本100套印制,其余按每本50套印制):
  一联票每本4.90元
  二联票每本5.90元
  三联票每本6.80元
  四联票每本7.80元
  五联票每本8.70元
  六联票每本9.80元
  以上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