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日常抽样检验工作抽样基本原则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16.04.13
- 施行日期:2016.04.1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日常抽样检验工作抽样基本原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作为食品监管工作的重要抓手,一直以来是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药局”)工作的重点,为确保食品安全日常抽样检验工作抽样覆盖范围的全面性,结合市食药局长期以来对于抽样覆盖原则的要求,现对抽样基本原则予以发布如下:
一、各区抽样权重根据各区的人口数及经营单位数而定
环节 | 宝安、龙岗 | 光明、龙华、南山、罗湖、福田 | 盐田、坪山、大鹏 |
流通 | 10 | 5 | 1 |
餐饮 | 4 | 2 | 1 |
二、生产环节每年全覆盖
三、流通环节抽样比例
(一)商场、超市(大超、标超)(含可自选商品类法人单位、含300家连锁超市)、连锁便利店:50%;
(二)批发(批发市场、批发行(许可项目含批发或批发兼零售、名称中含批发两字)、农批、集贸市场及其他:30%);
(三)个体经营单位(小门店、小卖部): 20%;
(四)同品种、同规格、不同批次产品原则上不得多于5批次/年。
四、餐饮环节抽样比例
(一)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中央厨房、连锁餐饮、集中用餐配送、工厂食堂:35%;
(二)其他餐饮单位:65%;
(三)每家抽检批次不得多于3批次。
对于餐饮示范单位、学校周边等重点领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抽检计划,着重开展抽检,不依据上述抽检比例原则。
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13日
201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