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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台风大风和暴雨期间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的通告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台风大风和暴雨期间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的通告
(深城管〔2014〕10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户外广告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台风、大风和暴雨期间户外广告设施坠落等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责任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由户外广告的设置人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设置人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建设的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建成后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大风黄色预警信号时,设置人应当立即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存在倒塌、坠落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加固,无法加固或者加固后仍存在倒塌、坠落危险的,应当予以拆除;气象部门发布台风、大风橙色以上预警信号时,设置人应当再次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牢固、安全,防范安全隐患的发生。
  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设置人应当立即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存在漏电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安全用电检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必要时进行断电处理;存在倒塌、坠落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加固,无法加固或者加固后仍存在倒塌、坠落危险的,应当予以拆除。
  设置人未履行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维护管理责任引致他人生命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二、城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台风、大风和暴雨期间户外广告设施安全防范的长效工作机制,以街道为单位建立户外广告设施登记档案,对设置人、经营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负责人及电话登记造册。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大风黄色以上和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陈旧、残缺、脱落、易倒塌等安全隐患或者接到公众有关安全隐患投诉的,应当立即通知设置人及时整改;无法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设置人予以拆除,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建立健全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应急防范机制。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市应急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急和预警信息内容,通知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人在电子显示屏中免费发布应急和预警信息。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人应当在收到应急和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后2小时内组织发布。
  四、台风、大风和暴雨期间,市民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可以直接拨打城管部门的投诉热线:12319。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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