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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深圳市经济发展局 深圳市财政局
  • 发文字号:深经发〔1998〕73号
  • 公布日期:1998.09.30
  • 施行日期:1998.09.30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2月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9日)修改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废止<深圳市酒类产销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17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8日)废止


         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9月30日 深经发〔1998〕73号)


各有关企业:
  为加大我市技术改造投资力度,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充分调动企业技术改造积极性,《深圳市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1998年度我市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的重点方向为:列入我市1996年度和1997年度技术改造计划且取得技改贷款,并在1998年底以前可完成竣工验收的技改项目;列入1996年至1998年技改贷款计划且取得技改贷款,符合《深圳市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出口创汇能力明显提高的技改项目。
  市经发局从即日起开始受理1998年度技改贷款贴息申请。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1998年11月15日前将有关申请材料送交市经发局技术质量处。
         深圳市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企业技术进步机制、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推动我市“三个一批”发展战略的实施,更加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息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息金是指市财政补贴给我市企业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息金的安排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围绕技术改造工作指导思想和任务,坚持以产业政策为依据、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有利于节能降耗、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创汇、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
  (二)充分发挥息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对优势产业、优势企业的技术改造给予积极鼓励。
  (三)有利于激发、调动企业技术改造的积极性。


  第四条 由市经发局立项审批的限额以下项目,且已获得银行技术改造贷款的,具备申请市财政贴息的资格。由国家下达计划的限额以上项目和专项技改贷款项目,应首先申请国家技术改造专项贷款贴息资金。
  第五条 贴息标准为:在项目核定的技改贷款额度内,按照同期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利率的50%贴息。
  第六条 市经发局和市财政局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技术进步政策定期确定息金的重点使用方向。
  第七条 具备申请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贴息:
  (一)项目在合理工期内竣工,并通过市经发局竣工验收合格的;
  (二)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并经市财政局审核的。
  第八条 经营管理良好,产品有市场,连续三年赢利,对财政税收贡献突出的项目企业,可在技改贷款到位的当年申请贴息。


  第九条 息金的申报: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第八条规定的项目,应由有关单位于每年的一月、七月向市经发局申报贴息。
  (二)申报单位应填报“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申请表”,并附项目批复文件及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第十条 市经发局和市财政局的具体经办单位为市经发局技术质量处和市财政局企业财务处。两局联合对申请贴息的项目进行审定,经综合平衡后,下达息金。
  第十一条 息金每年3月、9月各下达一次,补贴到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企业收到息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应认真执行技改项目,保证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并定期按有关要求报告项目情况。如发现有关单位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将取消乃至追交已拨贴息资金,并取消有关单位今后享受技改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四条 市经发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召集息金的协调和决策专题会议,对享受息金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同时每年对息金使用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