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民政局、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补助办法》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中山市民政局 中山市财政局
- 发文字号:中民福字〔2018〕24号、中民规字〔2018〕1号
- 公布日期:2018.06.06
- 施行日期:2018.07.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中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民政局、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补助办法》的通知
(中民福字〔2018〕24号、中民规字〔2018〕1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
《中山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补助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民政局
中山市财政局
2018年6月6日
中山市财政局
2018年6月6日
中山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补助办法
为满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推进我市养老服务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意见》(粤府办〔2018〕3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201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具有本市户籍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依照本办法享受照护补助金。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下称“对象”),是指被评定为重度失能且生活困难的低保、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孤老失能优抚对象(不含由政府供养的老年人)。
本办法所称的照护包括养老机构提供的住宿、膳食、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或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饮食料理、居室清洁、更换洗涤、个人清洁、卧床照料、饮食照料、排泄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 照护补助金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功能类镇区除外),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根据其选择的养老服务形式,按以下标准补助:
(一)入住市内养老机构的,每人每月定额补助2000元。
(二)选择居家养老护理员上门服务,每日服务时间不少于2小时,每人每月定额补助1500元。 已享受照护补助金的对象不再重复领取困难高龄失能老人护理补贴。 照护补助金按月发放至为对象提供照护服务的机构银行账户。服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补助。
申请。符合条件的对象或其亲属向户籍所在镇(区)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居)委会将申请资料报送镇区社会事务局。 初审。镇区社会事务局安排专业评估团队对申请对象进行综合评估。经评估符合条件的,由镇区社会事务局出具初审意见报市民政局。 审核。市民政局对镇区报送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对象户籍所在镇区为功能类镇区的,由其户籍所在镇区社会事务局对申请进行综合评估并审核。 发放补助金。经审核通过的,对象按要求与合法登记且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报审批单位备案,从当月起按月发放照护补助金。
各镇区社会事务局应每月定期向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了解服务情况、核查对象情况。市民政局对服务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发生对象去世、离开养老机构或停止护理服务等情况的,镇区社会事务局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市民政局报告。非功能类镇区对象,由市民政局核查确认后停发补助金,功能类镇区对象由对象所在镇区社会事务局确认后停发补助金。 功能类镇区社会事务局应每季度初将上季度照护补助金发放情况报送市民政局备案。
工作人员有下述违法情形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关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审批的;
(二)与他人串通,伪造材料,冒领、多领补助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冻结、扣压、拖欠补助金的。 补助对象隐瞒个人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与服务机构串通,骗取补助资金的,追缴照护补助金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其他困难失能老年人的照护补助,由各镇区自行确定补助范围、标准和发放方式,所需经费由镇区自行负担。 功能类镇区是指火炬开发区管委会、五桂山办事处。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