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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集体和个人奖励办法

广东省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集体和个人奖励办法
(1988年11月9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8年11月16日 广东省司法厅颁布)


  第一条 为调动我省人民调解组织和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全社会重视做好预防和制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给予奖励:
  (一)对纠份当事人在实施行凶、伤害、爆炸等危害行为的紧急关头,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制止危害结果发生或明显减轻危害程度的;
  (二)发现纠纷当事人准备实施行凶、伤害、爆炸等行为,及时做好疏导工作,促其放弃恶念,避免案件发生的;
  (三)面对濒临激化的群众性纠份,竭力调解,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大规模械斗发生或明显减轻危害程度的;
  (四)对有聚众斗殴或行凶报复念头并进行了准备的纠份当事人,能及时做好疏导教育,排除隐患的;
  (五)对纠纷当事人正在实施自杀行为,及时制止或抢救得当,避免当事人死亡,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的;
  (六)发现纠纷当事人情绪异常,有自杀表示和准备,给予正确引导,使其放弃自杀念头,防止自杀发生的;
  (七)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做好调解纠纷和预防矛盾激化工作,使辖区内五年以上没有发生因民间纠纷调解不及时、不正确而导致发生刑事案件和自杀事件,成绩显著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者。
  第四条 奖励分为集体和个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凡防止可能激化的较大民间纠纷五起以上者或在防止大规模械斗、恶性激化纠纷中作出重大贡献者,辖区内十年以上没有发生民间纠纷激化事件的人民调解组织分别为集体、个人一等奖。
  凡防止可能激化的较大民间纠纷三起以上者或在防止较大规模械斗和激化纠纷中作出显著成绩者,辖区内八年以上没有发生民间纠纷激化事件的人民调解组织分别为集体、个人二等奖。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之一者为集体、个人三等奖。
  第五条 集体、个人一等奖、二等奖,由省司法厅审查批准;集体、个人三等奖,由市司法局审查批准,报省司法厅备案。
  报批手续采取逐级推荐申报办法,先进事迹材料由乡、镇、街道政府或有关部门推荐,县级司法局调查核实。
  第六条 评定奖励有功集体、个人,一般每年一次。对有特殊贡献者,可以单独评定和奖励。
  第七条 省级表彰大会的经费由省司法厅报省财政厅核拨,其奖励金额为:
  (一)集体一等奖奖金为六百元;
  (二)集体二等奖奖金为五百元;
  (三)集体三等奖奖金为四百元;
  (四)个人一等奖奖金为四百元;
  (五)个人二等奖奖金为三百元;
  (六)个人三等奖奖金为二百元;
  市级、县级表彰大会的经费由市、县司法局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其奖金额由市、县司法局同财政部门根据省级标准自行确定。
  实行一次性奖金奖励原则。凡在省或市、县表彰大会获得资金奖励的集体、个人,其他表彰大会不得重复给予奖金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