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 发文字号:粤银保监发〔2020〕102号
- 公布日期:2020.12.22
- 施行日期:2020.12.2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银保监发〔2020〕102号)
驻粤各省级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为强化保险中介业务监管,规范广东(不含深圳市)保险中介市场秩序,推动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广东市场实际,我局制定《广东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专此通知。
附件:广东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监管办法(试行)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广东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监管办法(试行)
为规范广东(不含深圳,下同)保险中介市场发展,强化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中介监管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号)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介渠道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所开展达成的保险业务。上述中介机构和人员,并称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合作对象。其中,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等。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包括在保险公司进行执业登记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以及在保险中介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渠道业务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对其中介渠道业务实施内控管理的过程,目标是确保中介渠道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对其中介渠道业务的依法合规负有管理主体责任。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银保监局辖区内经营的保险公司各级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各级分支机构;以及保险公司所属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中介机构所属保险中介从业人员。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对中介渠道业务的合规内控管理机制,完善组织框架和规章制度,确保体系完整、程序严格、责任明确、管理有效。 保险公司地市及以上分支机构有中介渠道业务的,应当设置相应的中介业务管理部门或管理专岗。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部门应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应配备充足的人力资源和管理权限。 保险公司地市及以上分支机构有中介渠道业务的,应当建立合法、有效、稳健、统一的中介渠道业务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控制度、奖惩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确保中介渠道业务依法合规、健康运营,业务财务数据真实透明。 保险公司地市及以上分支机构有中介渠道业务的,应指定中介渠道业务责任人,对中介渠道业务实施从上而下、层层负责的管理机制。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中介渠道业务审计制度,健全对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的合规审计,形成完善的中介渠道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保险公司应严格筛选中介渠道业务合作对象,确保合作对象依法合规、信誉良好、内控管理完善。 保险公司应详细审查中介业务合作对象的经营资质和经营模式,重点审查合作中介机构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一)法人机构已取得银行保险监管部门颁发的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或按监管要求完成机构备案;
(二)分支机构已按规定在监管部门完成各项报备事项,包括设立、更名、迁址等;
(三)合作中介机构的有关负责人已取得监管部门审批的任职资格,或按监管要求完成报告事项;
(四)机构实际经营地址、实际负责人等与监管部门备案信息保持一致;
(五)机构不存在内控混乱,业务模式没有被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提示存在较大经营风险;
(六)机构信息化建设符合监管要求;
(七)其他合规经营的情况。 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中介业务合作对象的准入审核流程,明确审批权限,从详从实建立合作管理档案,并与合作中介对象签订要素完整、内容具体、责任明确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要素应包括:合作模式的详细描述、合作险种范围、手续费比例、资金划拨方式、业务后续责任等,不得采用笼统的框架式协议。
合作模式、手续费比例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签订合作协议或补充协议;不得采用口头约定等方式,随意调整业务合作。 保险公司应对中介业务合作对象建立分类管理机制,应根据合作对象的内控水平、经营能力、业务品质等,分类分级授权合作范围,包括合作险种、展业区域、业务模式等。
保险公司对中介业务合作对象采取分类管理,可参照《广东保险专业代理和经纪机构分类监管指引(试行)》的原则和标准。 保险公司及其合作中介机构,不得委托未通过该机构进行执业登记,不具有保险业务所需专业知识的个人从事保险中介活动。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和落实对中介渠道业务合规性的管控责任,应当采取有效手段,持续跟踪、监督、排查中介业务合作对象的实际经营状况和经营模式,加强对中介业务合作对象日常经营行为的管控,及时发现合作对象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时要求合作对象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广东银保监局及相应银保监分局报告相关情况。
重点监督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利用开展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进行非法集资、传销、洗钱,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等非法活动;严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业务活动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等。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中介渠道业务保单真实性管理,加强客户信息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的内部管控;应当加强与中介渠道业务合作对象的业务信息比对,确保保单真实性。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中介渠道业务营销和相关服务环节的可回溯管理。每张保单上应明确载明合作保险中介机构全称,以及保单销售人员的名称和执业证号码。
出现销售误导行为等举报投诉案件时,保险公司应当对回溯销售过程具有相应责任,不得以业务由合作对象达成为理由进行责任推诿。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公估机构开展业务的,应当完整记录查勘理赔流程,完善理赔档案资料管理。 保险公司不得利用中介业务合作对象开展违法违规活动,禁止行为包括《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禁止行为。 保险公司负有对中介业务合作对象进行业务培训和合规教育的主体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从事销售该保险公司产品的每一位从业人员,均接受过相应的培训教育,具备相应的销售技能。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类执业培训机制,根据销售险种范围,每年严格组织本机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开展分类执业培训,培训课程应包括而不限于:保险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职业道德、合规风险教育等。
保险公司应对本机构每一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建立培训档案,逐人详细记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培训学习情况。
保险公司应督促所属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按时保质完成培训学习,不得授权委托未完成培训教育或培训学习不达标、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销售有关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合作中介机构的业务培训和合规教育,并督促合作中介机构对其所属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对于自身培训教育能力不足,不能对其所属从业人员进行全覆盖的培训教育的中介机构,保险公司应严格控制与之合作范围;或协助合作中介机构完成对其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 因保险公司培训教育工作不到位,导致合作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相关合作业务不熟悉、保险条款说明不清等而引起销售误导、矛盾纠纷等问题,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中介渠道业务的信息化建设,确保中介渠道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全流程记录和管理;并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督促和支持合作中介机构加强其自身的信息化建设,确保合作中介机构具备与其业务相匹配,且符合有关监管要求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能够对业务经营进行有效的信息化管理。
对于信息化建设能力不足的中介机构,保险公司应谨慎与其合作;或为合作中介机构信息建设工作提供必要支持,确保中介机构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完成业务登记和保单信息记录,形成完整业务台账。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与合作中介机构的信息数据比对,并统一比对标准,确保口径一致、金额一致,着力提高保险中介渠道业务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比性。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将保险客户的承保、理赔、保全和业务费用结算等信息反馈给合作中介机构,支持合作中介机构更好地服务保险消费者。
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努力推动双方信息系统对接,实现信息数据实时交互,构建透明、规范、高效的新型保险中介市场。 保险公司应加强与中介业务合作对象的合作稳定性,根据自身管理能力把控合作对象数量,提高合作深度。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专项制度,定期对中介业务合作对象进行评估,根据合作对象的内控管理能力、业务质量、合作活跃程度等因素,建立健全暂停或终止合作的机制。对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定期清理无效人力和虚假人力,并及时注销无效、虚假和离职从业人员的执业登记。 保险公司和中介业务合作对象解除合作关系,应当妥善约定未了责任,确保业务的稳定性和保险消费者服务权益不受影响。保险公司和中介业务合作对象解除合作关系后,如因约定不清、服务中断而影响保险消费者权益,由保险公司承担后续责任,确保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保险中介机构承担依法合规经营的主体责任,各保险中介机构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水平,并自觉配合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 保险公司对其各种渠道的业务均负有管理责任。监管部门对存在中介渠道业务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合作对象利用职务之便,开展与销售保险产品相关的非法业务,如销售虚假保单、不当制定保险产品组合、不当制定销售保险产品的激励政策、以保险产品销售为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和传销等,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应树立长效、互惠、共赢的合作理念,共同自觉维护保险中介市场秩序和理性竞争环境,杜绝“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利用中介机构对外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等突出违法违规问题。 广东银保监局及下辖各银保监分局,加强对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中介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本办法由广东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