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标牌有关事项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字号:粤建质〔2014〕242号
- 公布日期:2014.12.31
- 施行日期:2014.12.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标牌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建质〔2014〕242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以及《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关于设置永久性标牌的规定,强化工程项目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规范统一我省永久性标牌设置,现就在我省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标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永久性标牌的责任单位
设置永久性标牌由建设单位负责,应保证标牌按要求制作、安装到位等工作;监理单位负责检查永久性标牌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装质量。
二、设置永久性标牌的位置与时间
房屋建筑工程永久性标牌宜设置在建筑物主立面、标牌下边缘距离地面1.6米至2米且不影响美观的明显部位。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永久性标牌宜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如城市桥梁两端,隧道口,地铁站候车厅等。
永久性标牌应在竣工验收完成前制作并安装完成。
三、永久性标牌的材质和尺寸要求
永久性标牌应选用硬度较高和耐腐蚀性较好的材料制作,尺寸不得小于长800(mm)×宽600(mm),字体采用仿宋体,字体大小以版面充实、清晰美观为宜,文字雕刻后用不易退色的防水颜料着色。
四、永久性标牌的内容
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项目负责人姓名,设计使用年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日期。施工单位较多的,除施工总承包单位外选择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发包的施工单位和由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中合同金额较大的(以前5名为限)。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竣工验收时在任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姓名。具体格式可参照附件。
五、设置永久性标牌的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竣工验收时对永久性标牌是否镶嵌到位、标牌内容是否完整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建设单位及时整改。
附件:永久性标牌内容的参照格式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31日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