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污染防治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污染防治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指导我市工业企业规范污染防治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我局组织编制了《深圳市工业污染防治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指引》(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工业污染防治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指引
2020年7月3日
附件
为了规范我市工业污染防治设施的安全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降低生产安全和环境安全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辖区工业污染防治设施的安全管理。本指引所指工业污染防治设施包括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设施、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设施和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本指引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
本指引可供政府应急管理、消防、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等部门检查主管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时参考使用。 工作目标
加强我市工业污染防治设施安全管理,及时排查治理工业污染防治设施安全隐患,实现对工业污染防治设施安全风险的有效管控,确保工业污染防治设施安全运行,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工作重点
本指引的重点是预防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工业废气净化设施(含除尘装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设施可能发生的中毒、窒息、溺水、爆炸、坍塌、触电、机械伤害和高处坠落等事故,以及上述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全市各类工业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将本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安全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
应急管理、消防、工业信息化、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属地街道办按市政府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对企业履行污染防治设施安全主体责任形成共同监督机制。
(一)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安全管理机制
企业应建立工业污染防治设施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将污染防治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纳入企业的安全管控对象,即企业在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作业许可及安全计划或总结时,将污染防治设施的安全工作一并安排。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对污染防治设施的安全运行负直接的监督管理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本单位工业污染防治设施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工业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污染防治设施委托运营的,企业应与运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约定双方的安全职责。企业应当督促运营单位开展岗位安全操作和应急技能教育培训,持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对运营单位的安全行为进行监督。
(三)工业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责任
工业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应掌握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所有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污染防治设施安全要点,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其他责任
1.企业污染防治设施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企业委托外单位实施涉污染防治设施有限空间作业或动火作业或高空作业时,应履行安全监督、培训和作业许可等职责。
3.企业排查到污染防治设施涉消防、职业卫生及建筑结构方面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分别报告属地消防、卫生健康和建设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属地应急主管部门。 强化安全风险管控
(一)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制度
企业应根据《深圳市安全风险管控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污染防治设施安全风险管控制度,细化落实工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岗位人员的风险管控职责,组织岗位人员全面辨识污染防治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风险评估分级,查找管控薄弱环节,提出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建立风险清单,制作岗位风险告知卡、设置重大风险公告栏,在有较大风险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上岗操作前或者交接班时进行风险预知和管控确认,提高全员风险意识和风险防控应对能力,将风险管控措施落到实处。
(二)完善安全风险辨识内容
对各类风险的全面、充分的辨识是风险管控工作的基础和关键,风险辨识工作可参考《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对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安全风险辨识:
1.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安全风险主要包括中毒、窒息、淹溺、触电、机械伤害、高处坠落、设施坍塌,以及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等。
2.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安全风险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使用不当或排放毒性气体引起人员中毒,操作平台高空坠落,易燃易爆废气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废气处理设施有限空间的中毒、窒息事故,可燃性粉尘收集除尘装置引发的粉尘爆炸事故,废气处理塔坍塌事故及触电事故等。
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设施的安全风险主要包括易燃易爆危险废物遇火源或自身蓄热造成火灾爆炸事故,不相容危险废物违规贮存引起火灾爆炸事故,毒性或腐蚀性危险废物引起人员中毒事故。
(三)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针对辨识出的每项污染防治设施危险源(风险点),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在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时,可结合相关法规要求,按“消除、替换、控制、防护、直接管理、间接监管”的顺序考虑控制风险的措施。通过与已有的管控措施对照,分析差距和不足,排查并治理安全隐患。提出的安全管理措施应纳入到相应的岗位规程、作业规范和应急预案中。
岗位人员应参与污染防治设施安全风险辨识工作,掌握安全风险辨识技能。安全风险辨识应动态更新、持续完善。 建立运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一)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
企业应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根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风险管控要求,对工业污染防治设施的场所、设备设施、环境、人员活动的风险点,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并将责任分解落实,推动岗位人员主动参与排查安全隐患。对于排查发现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在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二)编制隐患排查表
工业污染防治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的对象包括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的设备设施、区域场所和人员行为,主要为可能触发中毒、窒息、火灾、爆炸、坍塌、淹溺、触电、雷击、高处坠落、机械伤害和物体打击等事故的隐患,企业应在充分辨识工业污染防治设施各类安全风险的基础上编制符合自身实际的隐患排查表,部分内容可参照附件安全隐患排查表。排查的重点包括但不限于:
1.污染防治设施有限空间作业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取得作业许可,是否在没有进行有效通风和检测确认的情况下进入作业。
2.危险废物是否超量或超期贮存,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与员工食堂或宿舍的防护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3.不相容危险废物是否混合贮存或隔离措施是否存在缺陷。
4.易燃易爆类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是否采用防爆电气等防止产生火灾爆炸的措施。
5.废水处理站工艺池或废气操作采样平台防护栏杆是否符合相关国家安全标准要求。
6.废水处理站是否存在通风不良,致使有毒有害气体难以快速扩散的情形。
7.大型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存在超期服役或腐蚀老化严重,可能引起坍塌事故的风险。
8.废水或废气处理是否存在易于产生硫化氢、氰化氢致人伤亡的工艺环节(严禁在酸性环境下使用硫化钠降污工艺,严禁使用酸化法去氰工艺)。
9.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存放状态,是否潜伏着产生硫化氢或氰化氢的风险(如配药区间里强酸与硫化钠相邻、强酸放置于含氰废物上方)。
10.安全管理方面,企业是否未将污染防治设施的安全纳入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是否熟悉岗位危险因素,是否熟悉岗位操作规程,是否具体必备的应急技能;企业是否制定了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及高处作业规章制度并落实。 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一)专项预案编制与完善
企业在编制或委托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时,应编制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安全事故专项预案。预案应明确污染防治设施中毒、窒息、溺水、触电、火灾、淹溺、触电和高处坠落等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
(二)应急资源配置与维护
根据企业自身污染防治设施安全风险特征,配备必要的安全应急装备与物资,定期实施应急物资和装备的检查维护,确保安全与环境应急物资时刻处于有效状态。
(三)应急培训及演练
按照“平战结合”的方针,在应急预案制订和修订的全过程以及完成后,不断加强应急法规政策和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定期开展岗位人员污染防治设施事故应急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演练,做好演练记录,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应急专业素养。
附件:深圳市工业污染防治设施安全隐患排查表(参考)
附件
深圳市工业污染防治设施安全隐患排查表(参考)
(企业可参考本表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自查用表)
排查时间: 年 月 日 现场排查负责人(签字):
排查项目 | 具体排查内容 | 排查结果 | ||
现状 | 治理建议 | 治理期限 | ||
(一)主体责任 | 1、企业应建立工业污染防治设施安全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及责任人,制度上墙。 | |||
2、企业应根据自身面临的工业污染防治设施安全风险完善相应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确保及时排查并治理隐患。 | ||||
3、企业应建立工业污染防治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建立档案并定期更新档案信息。 | ||||
4、工业污染防治设施安全应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 | ||||
5、委托外单位进行涉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时,企业应履行安全监督、培训、作业许可等职责。 | ||||
(二)有限空间 | 1、应开展有限空间排查辨识。排查、辨识本企业的有限空间且无遗漏,并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帐,并及时更新。 | |||
2、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责任制度、作业审批制度、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 | ||||
3、应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含外来劳务人员、外包单位作业人员等)进行专项安全培训,普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常识,严禁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 ||||
4、应配备相应安全设施。设置警示标识于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警示标识必须指出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警示有限空间风险,标明严禁擅自进入和盲目施救风险。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限值》(GB/T3805)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当符合《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 ||||
5、应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 ||||
6、应做好有限空间作业管理。作业实施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应取得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审核和负责人审批许可;应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并制定相应作业方案。 | ||||
7、应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作业过程中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有害气体浓度超标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作业过程中,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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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废水处理站设置视频监控装置,与企业视频监控系统连接,供管理人员和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实时查看,异常情况时严禁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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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应做好作业过程监督。作业开始前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作业结束后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撤离作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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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应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配合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如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每年度应组织开展至少一次专项应急演练,做好演练记录,提高作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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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应做好发包转包管理工作。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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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污染防治设施 | 1、车间废水收集池应设置有醒目的废水类别标识和安全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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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废水处理站应保持通风良好,设置视频监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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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废水管道应设置醒目的介质和流向标识,不同类别的废水不得混合排放。 | ||||
4、废水站工艺池应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栏杆,所有呈密闭状态的地下废水工艺池或收集池盖板应坚实可靠或者设置安全防护拦杆,相关参数应符合GB 4053.3的要求。 | ||||
5、含氰废水处理应采用两级破氰工艺,一级破氰池的pH值不小于10.5。 | ||||
6、酸性药剂与硫化钠配药桶应可靠隔离,严禁在酸性条件下使用硫化钠处理废水。 | ||||
7、机械转动部件应设置安全防护罩。 | ||||
8、废水站的配电柜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电线线路绝缘保护良好。 | ||||
9、废水站内电气设施应采取可靠的防雨措施,不得使用腐蚀严重的电机。 | ||||
10、强挥发性毒物和易燃易爆气体的污水须先处理,不应直接排入废水系统。含重金属(如镉、铬、铅等)污染物的废水应单独收集,含氰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置。 | ||||
11、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废水收集池、混合反应池、调节池,应采取密闭、排除及处理措施(不宜用空气搅拌)。可能产生硫化氢的水解酸化池应设臭气收集和处理设施。 | ||||
12、可能产生有毒易燃气体的沉淀池、污泥池、污泥井、调节池、阀门井等及其检修作业(或除臭系统更换滤料)时,应采取防爆、防毒措施。 | ||||
13、废水站的排水总出口、雨水、清净下水、排洪沟的厂区总排口设置监视及关闭闸(阀),设专人负责在紧急情况下关闭总排口,确保不合格废水、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不排出厂界。 | ||||
(四)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 1、散发有毒有害废气的工艺生产设备应设局部排风系统。储存有毒有害工艺气体、易挥发液体化学品的库房应设全屋通风和事故排风系统。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源的局部排风系统以及含剧毒物质污染源的事故排风系统,应设气体净化设施和排气筒。 | |||
2、喷漆、锡炉(使用松香)、抛光粉尘废气排放管道应定期清理内壁。 | ||||
3、含氰废气、含铬废气、酸雾等不得直排或超标排放。 | ||||
4、废气设施操作平台或采样平台应设置可靠安全防护栏杆,栏杆的高度等参数应符合GB 4053.3的相关要求。 | ||||
5、严禁在酸性条件下使用硫化钠处理工艺废气。 | ||||
6、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紧急处置措施,燃烧系统应设燃烧安全保护装置,监控预警措施及报警联锁装置。 | ||||
7、处理剧毒物质的废气净化系统应设置备用净化装置。事故排风及有毒有害排风系统风机须设应急电源。 | ||||
8、根据危险因素设置现场警示标志。 | ||||
9、废气净化装置应设在通风良好场所,应有疏散通道。 | ||||
10、排风系统易燃易爆气体、蒸汽体积浓度不应超过其爆炸下限浓度的25%,粉尘浓度不应超过其爆炸下限浓度的50%。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的废气净化装置,应采取防爆措施(如防爆风机)。 | ||||
11、废气净化装置采用非燃烧材料制造,排气筒应装设避雷设施,现场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 ||||
12、工艺的管道和设备均应可靠接地。 | ||||
13、处理易燃、易爆含尘气体时,应选用具有抗静电性能的滤料,对外壳接地,设置防爆设施。 | ||||
(五)危险废物收集处置设施 | 1、防渗漏措施是否齐全,是否设置人造或天然衬里,配备浸出液收集、处理装置等。 | |||
2、贮存场地周边应设置导流渠,防雨水。 | ||||
3、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地面须作硬化及防渗处理。 | ||||
4、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 | ||||
5、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 | ||||
6、设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将冲洗废水纳入废水处理设施处理或按危险废物管理。 | ||||
7、危险废物不应与非危废混放。 | ||||
8、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如硫化钠与酸类、氰化物与酸类、废铝粉与强碱、强氧化剂与易燃物等)。 | ||||
9、各类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
10、应对危险废物或危险化学品的贮存量进行有效控制(易燃易爆类物品的贮存量不得超过0.5t/m2)。 | ||||
11、易燃易爆类危险废物或危险化学品贮存区的电气设施应使用安全防爆型。 | ||||
12、产生的危险废物全部得到合法安全处置。 | ||||
13、危险废物仓库应根据废物的理化特性设置干粉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 ||||
14、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设置环境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避免危险物品泄漏造成环境污染。 | ||||
15、危险废物贮存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报经相应生态环境部门批准。 | ||||
(六)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 | 1、应存放在专用场所,不应与杂物、易燃物混放。 | |||
2、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储存,不相容物质及接触可能产生有毒、易燃气体的物质严禁混放(如:腐蚀性化学品、易燃性、氧化性化学品应分别分开存放,酸性与碱性化学品隔开,硫化钠与酸类隔离,氰化物与酸类隔离等)。 | ||||
3、应根据化学品的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通风、防晒、防火、防爆、防潮、禁水、防泄漏、监测等安全设施(如:液体化学品包装应密闭,不应在室内倒装、调配,设防泄漏的托盘、围堰)。 | ||||
4、危险化学品应依据相关国家标准严格控制贮存量,限制堆放高度。 | ||||
5、场所应通风良好、设个体安全防护(防喷溅的面罩、防护服、手套等)、必要时设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喷淋洗眼器(保护范围15m)、备急救药品等。 | ||||
6、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置有效的消防设施。 | ||||
7、控制各类火源:设置禁烟禁火安全警示标志,防雷防静电设施、电气设施应采用防爆型,可能释放可燃气体的场所设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严格管控动火作业等。 | ||||
(七)应急管理 | 1、企业应组织力量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风险评估报告、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预案应包括污染防治设施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内容。 | |||
2、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须包含污染防治设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内容。 | ||||
3、企业应根据面临的环境风险,贮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如安全防护用品、事故应急池、厂区雨水总排放口拦截装置、易耗性应急物资、通风设备等。 | ||||
4、废水处理站实行两路供电。 | ||||
5、各类环境应急物资与装备应时刻处于备用和有效的状态。 | ||||
6、企业应做好环境和安全应急培训与演练。应急演练结束须做好总结,及时整改应急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 ||||
(八)其他 | 1、废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严禁与食堂、宿舍等生活设施合建。通常,危险废物仓库与员工宿舍或食堂的安全防护距离不得小于10m。易燃易爆类危险废物的安全防护距离参照同类危险化学品执行。 | |||
2、化学品暂存库、危废暂存间等库房的耐火等级、与周围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 | ||||
3、仓库内严禁设宿舍,甲乙类库房(存放闪点小于60℃的液体、氧化剂)内严禁设办公室、休息室等,也不应贴邻。 | ||||
4、甲、乙类物品、可燃液体储存场所的电气装置应采用防爆型。 | ||||
5、可燃物品与电器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不应使用高温照明灯具、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 | ||||
6、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硬塑料管保护,不应乱接电线、乱加用电设备。 | ||||
7、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离库时应切断非必要电源。 | ||||
8、仓库内动火需办理动火证,设专人监护、配灭火器材,结束后确认无遗留火种。 | ||||
9、应设置防雷与接地系统,每年检测一次(甲乙类场所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 ||||
10、对承受重荷载、荷载变化或者受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进行安全检查。 | ||||
11、拆除、改造等破坏结构稳定性的作业应制定施工方案,采取安全措施。 | ||||
12、气瓶禁止置于人员密集或者靠近热源的场所使用。气瓶立放时采取防倒措施。 | ||||
13、乙炔气瓶不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防止暴晒,与明火、氧气瓶的距离大于10m、通风良好。 | ||||
14、变配电室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门外开。不设在高温、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场所。与火灾或爆炸危险环境毗连时有足够安全间距或防爆结构。电气设备绝缘、屏护可靠。 | ||||
| 15、各污染防治设施应设置便于行走的操作平台、安全护栏,栏杆高度和强度应符合有关规范。可能掉落工具、滑落的平台栏杆设踢脚板。 | |||
16、高处作业应经审批,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如搭设可靠防垮塌的平台、佩戴安全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