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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市道路作业车辆占道作业时间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市道路作业车辆占道作业时间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东城综〔2019〕89号 2019年10月10日)



  附件: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市道路作业车辆占道作业时间若干规定
(试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城市道路作业车辆占道作业管理,减少因道路作业对交通造成的影响,切实提升道路通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市道路作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市、镇中心区道路及城市快速路作业车辆占道作业管理。
  第三条 [适用类型] 本规定所称的作业车辆,是指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道路设施维护、绿化养护、环卫保洁作业及其他占用城市道路作业的车辆。
  本规定所称的占道作业,是指占用城市道路机动车道进行作业,占用非机动车道作业不在本规定范围。
  第四条 [规定内容] 具体作业时间规定:
  (一)关于城市道路设施维护占道作业时间
  沥青路面维修应当安排在晚上9时至次日凌晨5时期间进行;道路其他设施维修及清洗翻新等维护工作应当在非交通繁忙时段(城市快速路交通繁忙时段为上午7时至9时、下午4时至7时;其他道路交通繁忙时段为上午7时至9时、下午5时至7时,下同)进行;如需在其他时间占道作业,应先经交警部门及道路管理部门同意后,按交警部门、道路管理部门确定时间进行。
  涉及道路设施抢修的,应先排除险情,应当安排在非交通繁忙时段进行维修。如因施工作业造成交通拥堵的,在优先确保道路通行安全的前提下,暂停占道并恢复交通;如城市道路出现积水内涝的突发情况,水务部门可根据积水内涝情况随时开展排涝应急抢险工作。
  (二)关于环卫保洁占道作业时间
  道路普扫应当在早上7时前完成,道路冲洗作业应当在晚上11时至次日上午6时期间进行,道路洒水作业应当在上午7时前、上午10时至11时、下午2时至5时(城市快速路为下午2时至4时)期间进行。如城市道路出现特殊情况,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根据特殊情况开展占道作业工作。
  (三)关于绿化养护占道作业时间
  绿化洒水工作应当在上午7时前、上午10时至11时、下午2时至5时(城市快速路为下午2时至4时)期间进行,绿化垃圾清运、绿化修剪等工作应当在非交通繁忙时段进行。如城市道路出现特殊情况,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根据特殊情况开展占道作业工作。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水务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本系统道路作业车辆占道作业。交警部门及道路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审核有关占道作业方案并开展监管。
  第六条 [遵循原则] 各道路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秉承高效、安全、有序的原则,规范组织占道作业。
  第七条 [占道施工车辆行驶限制] 城市道路作业车辆在进行路面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八条 [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交警部门可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九条 [制定违约条款] 各道路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作业单位签订协议时应完善违约条款,约定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严格按相关条款追究责任。
  第十条 [占道作业交通疏解]占道作业交通疏解方案编制流程、标准及规范等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自行制定规定] 市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自身管理情况,另行制定管辖道路作业车辆占道作业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解释部门] 本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试行时间]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3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备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CSGLHZHZFJ-2019-065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