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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人社规〔2010〕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40号)

  2.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实施办法(深人发〔2002〕70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0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管理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4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5号)

  6.关于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87号)

  7.关于转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90号)

  8.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深人发〔2002〕92号)

  9.关于补发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号)

  10.关于加强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发〔2003〕22号)

  11.关于贯彻实施深军转〔2002〕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34号)

  12.关于通过BFT考试的人员可免予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通知(深人发〔2003〕40号)

  13.关于组建深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49号)

  14.关于开展定期发布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工作的通知(深人发〔2003〕53号)

  15.关于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发放《退休证》、《退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0号)

  16.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职称政策的通知(深人发〔2003〕67号)

  17.关于撤销深圳市各级职称管理办公室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37号)

  18.关于发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83号)

  19.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3号)

  20.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5号)

  21.印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人发〔2005〕14号)

  22.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5〕42号)

  23.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87号)

  24.关于深圳市专家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6〕4号)

  25.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深人发〔2006〕10号)

  26.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发〔2006〕50号)

  27.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编制发布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6〕59号)

  28.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6〕68号)

  29.转发《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1号)

  30.关于参保企业员工退休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2号)

  31.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模块化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68号)

  32.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2003〕81号)

  33.关于废止《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155号)

  34.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劳〔2004〕19号)

  35.关于印发《深圳市钟表装配工职业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4〕3号)

  36.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5〕165号)

  37.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6〕11号)

  38.印发《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劳社〔2006〕38号)

  39.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41号)

  40.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75号)

  41.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二十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劳社〔2006〕110号)

  42.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140号)

深圳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6月11日 深劳〔2003〕81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2003〕30号)和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3〕84号),我省已经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审批,只保留对“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核准。据此,为了认真做好我市有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行政部门自即日起取消办理《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针对企业工资发放如何接受银行现金管理的问题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二、市属国有企业仍按《深圳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5〕8号)的规定,按“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下简称“两个低于”)的原则确定工资总额。劳动部门核定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和市属一级企业的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基数,企业根据核定的基数,按照“两个低于”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和市属一级企业将劳动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分解到所属企业,并对所属企业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三、非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由其产权部门负责确定。确定时应参考深圳市公布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并遵循“两个低于”原则。


  四、非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与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经济效益状况及劳动力市场工资水平等因素依法自主确定。企业可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与员工签订工资协议。


  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收入分配激励与约束机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要求,鼓励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以建立科学、规范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