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范性文件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发展技术交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发展技术交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科〔2015〕11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发展技术交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反映。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5年6月12日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发展
技术交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精神,发展江门市技术交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江门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技术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技术交易的有关规定,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补助的技术交易,应当通过江门市技术交易中心专属网络平台(以下简称专属平台)成交并签订规范、完整的技术交易合同,完成交易金额支付的交易。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品为载体提供技术和开发成果的不列入技术交易补助范围。由买卖双方达成并直接进行交易的技术合同可依法享受国家税收政策,不属于本办法补助范围。


  第四条 各级财政局会同同级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上年度的技术交易额测算当年补助资金额度,在财政年度预算中预留安排。除第五条第二款所述对专属平台的补助由市科技计划资金安排外,其余补助由市本级财政与企业所在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第五条 补助对象。

  (一)在江门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交易内容应以《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指导目录》(含《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为指引,实施地在江门市内;

  (二)对通过专属平台促进技术成果交易转化做出积极成效的服务机构;

  (三)对在专属平台中实现技术成果交易作出积极贡献的经纪人。经纪人要挂靠专属平台运营机构,接受相关培训,并在市技术交易中心备案。


  第六条 补助额度。

  (一)企业通过专属平台引进高校、科研院所、非关联企业和个人的技术成果实现的技术成果交易,按交易额的8%给予买方补助。单个交易补助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每一年度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二)对通过专属平台促进技术成果交易转化做出积极成效的服务机构通过市科技计划立项的方式给予扶持;

  (三)对在专属平台中实现技术成果交易作出积极贡献的经纪人,按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同一技术成果多次转让不重复补助,单个交易补助不超过5万元。经纪人要与企业签订技术经纪委托等协议,并对技术交易切实起到中介推动作用。


  第七条 受理程序。

  申请补助对象先向所在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技术交易合同、技术交易奖励补助申请表、交易履行真实性承诺书、技术交易发票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审核后汇总报送给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补助的企业、经纪人以及补助金额标准等。江门市技术交易中心提供专属平台的原始交易数据资料等以供核对。


  第八条 公示与审批。

  市科技局对拟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等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报市政府审批。获得补助资金的企业应于补助资金文件下达 2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市(区)财政局办理拨款申请手续。


  第九条 补助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获得补助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辖区内补助资金的申请、使用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或绩效评价等,防止虚报骗取补助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市科技局可要求追回补助资金。每个项目监测时限为两年。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交易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企业应提前向所在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并按保密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