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第九阶段限行措施的通告
- 制定机关: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 发文字号:深环〔2009〕215号
- 公布日期:2009.06.23
- 施行日期:2009.07.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第九阶段限行措施的通告
(深环〔2009〕21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第九阶段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7时至9时,下午17时至19时,禁止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在深南东路、深南中路(华富路口以东路段)、笋岗东路、笋岗西路(皇岗路口以东路段)、华富路、上步中路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不予限行。 本通告适用于本地号牌和异地号牌机动车。 违反本通告的机动车,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告自200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施行。
特此通告。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