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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承接省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审核)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承接省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审核)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府〔2020〕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汕尾市承接省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审核)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9日

汕尾市承接省政府委托建设用地
审批(审核)权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粤府令〔2020〕27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的文件精神,做好省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审核)权的承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不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系列决策部署,坚持依法依规严格审查把关,构建规范透明、精简高效的用地审批(审核)机制,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省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审核)权“接得住、管得好”,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严守保护红线。准确把握省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审核)权的适用范围,严格依法依规审批(审核),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2.坚持简化流程,提高审批(审核)效率。在严格落实法定程序、严格审查标准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精简省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事项的审批(审核)审查流程,提高审批(审核)效率。
  3.坚持严格监管,规范自由裁量。依托省级建设用地审批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成果,加强系统前置规则校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精准监管能力。
  4.坚持公开透明,促进信息共享。坚持审批(审核)过程内部公开与审批(审核)结果全面公开相结合,全面整合自然资源管理数据信息,实现自然资源管理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
  二、省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事项范围
  (一)省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事项。
  1.省管权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2.省管权限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审批。
  (二)省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核事项。
  省管权限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项目和分批次用地审核。
  三、省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事项的审批(审核)流程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用地报批材料组卷并审查上报,汕尾市人民政府将市级审核程序和受省政府委托的审批(审核)程序合并,负责组织用地审批(审核)。
  (一)组卷及初审。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用地报批材料进行组卷、初审。
  (二)上报用地申请。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相关报批材料上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查。
  (三)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市自然资源局组织进行会审,通过后报汕尾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核)。
  (四)汕尾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核)。市政府办公室呈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领导签批,并提请市非农建设用地会审会审议。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或土地征收面积超过七十公顷,以及涉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设项目用地,根据市非农建设用地会审会意见,视情况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五)印发用地批复。用地经汕尾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由市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印制用地批复,批复使用“广东省人民政府”红头稿纸,加盖“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土审批专用章(11)”公章。
  四、职责分工
  汕尾市人民政府对承接省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审核)权负总责,统筹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省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规范透明、精简高效,严格执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用地审查规则和审批(审核)监管制度。组织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审核,严格审查把关,特别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国土空间相关规划、土地地类面积是否准确、土地权属是否清晰、涉及耕地占补平衡是否落实、涉及违法用地的是否已处理到位等内容。按规定做好省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审核)结果备案及公开工作,接受省自然资源厅及社会公众监督。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用地申请及报批材料,对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三)市相关职能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信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提高省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审核)的质量和效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汕尾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的汕尾市承接省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审核)权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市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统筹推进我市承接工作,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具体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程序办理。
  (二)完善审查机制。市自然资源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省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审核)权的要求,严格执行省自然资源厅出台的用地审查细则,制定市自然资源局会审制度等配套政策,进一步细化用地审查规范,统一用地审查标准,建立网上会审和会议审议相结合的用地审查机制,依法依规、积极稳步推进用地审批(审核)提质增速。
  (三)加强信息化支撑。依托省级建设用地审批系统,实现省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事项网上组卷、初审、审查、审批“一条龙”。加强事中事后实时监管,完善系统审查规则和自动校验功能,规范自由裁量,提升精准监管能力。
  (四)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由市自然资源局适时组织开展自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在承接省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审核)权实施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的,要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追责问责。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