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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意见
           (2002年12月27日 深府办[2002]12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经贸局负责。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企业治乱减负工作领导。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是指除依法向企业征收税收之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以及垄断性行业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等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为加强对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由市经贸局牵头,市工商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农林渔业局、公安局、交通局、建设局、法制局等单位组成的市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负责全市企业治乱减负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研究提出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市经贸局负责全市企业治乱减负的日常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在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是负责监督检查有关企业治乱减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二是受理涉及增加企业负担的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增加企业负担的案件;三是依法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增加企业负担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员进行查处;四是负责企业治乱减负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二、规范管理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工作部门面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16号)和《关于公布深圳市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方案的通告》(深府〔2002〕120号)执行,并出示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建立规范、合理、透明的收费管理制度。向企业实施罚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执罚人员应出示合法的执法证件,制作并送达法律文书,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的罚没收据。
  各类社会中介机构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对企业进行检查、审查审核、咨询、评估等,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三、完善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监督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会计制度,把交费项目列入财务统计科目,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报告企业交费情况。
  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企业负担的监督工作,建立减轻企业负担责任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各区、各部门对本辖区和部门违反规定,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投诉、举报。受理部门要为举报者保密,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在收到署名投诉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视情况向投诉、举报者说明理由。有关部门对已经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尽快查清事实,做出处理,并视情况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举报者。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单位和个人,由受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投诉、举报、抵制非法增加企业负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或妨碍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案件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不履行相应职责,拖延、推诿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投诉、举报和抵制非法增加企业负担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
  联系会议成员单位,要对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情况,不得刁难和阻挠,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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