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政银保”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山府办发〔2014〕49号
- 公布日期:2014.09.10
- 施行日期:2014.09.1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政银保”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府办发〔2014〕4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政银保”项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政银保”项目实施办法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我县农村改革发展,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力度,创新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合作服务“三农”的模式,县政府决定推行“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实行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建立以政府农业产业政策为导向,以政府财政投入的担保基金作担保,以银行贷款投入为基础,以保证保险作为保障,构建有效控制和分散风险的“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体系,为解决农户贷款难构筑融资平台,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设立“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担保基金
首期“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担保基金额度为100万元,由县财政投入,用于为本县农业企业和农户向银行申请免抵押和免保证金贷款提供担保,担保基金由县“政银保”合作办公室在银行开设专户管理,接受县审计部门监督。
三、“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一)“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的对象。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范围内符合本县农业产业导向的从事农业生产、加工、流通和农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优质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山户籍的种养专业户,均可申请成为贷款对象。
(二)“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的条件(对种养专业户不作下列2、3两项条件要求):
1.符合我县产业政策和现代农业发展方向;
2.依法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以及农业龙头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在本地纳税;
3.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比例合理,资信度好,具有连续盈利能力和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4.在当地合作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5.没有任何未解决的法律纠纷和不良信用记录;
6.所参加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信用联保小组内,年度到期本息还贷比例整体高于98%,否则必须全部清还后才能参加下年度的贷款;
7.必须参加“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保证保险。
8.符合银行放款的其他规定。
四、“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办理程序、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办理程序
1.借款申请人提出借款申请,填写借款申请表。
2.银行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并对贷款进行调查、审查、审批,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报县“政银保”合作办公室审查。
3.县“政银保”合作办公室对借款项目进行审查,同意担保的,向银行出具《担保承诺书》。
4.银行将《担保承诺书》及其相关资料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县人保财险公司)审核,经县人保财险公司审核后,根据相关规定出具保单。
5.银行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发放贷款。
(二)贷款额度
1.从事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类:
(1)连山户籍种养专业户的贷款额度为50万元;
(2)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贷款额度为100万元;
(3)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贷款额度为200万元;
(4)省级及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额度为300万元。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现代农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额度为500万元。
(三)贷款期限和利率
“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期限根据经营周期和预期可还款现金流量确定,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3年。
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照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信用联社)利率定价办法执行,扶贫贷款利率最低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最高上浮20%。
五、风险控制
当发放的“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不良率达到3%时,必须停止发放新增贷款,贷款不良率低于3%以后,可恢复发放贷款业务。
六、“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的逾期赔付和追偿分配
当贷款(指贷款本金)逾期,并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时,合同贷款额的20%由县信用联社承担,在县人保财险公司年度赔付总额内,由县人保财险公司承担其余损失,保险公司年度累计赔付总金额不超过当年实收保险保费的150%,超出县人保财险公司年度赔付总额的贷款损失,80%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担保基金承担,20%由县信用联社承担,贷款利息全部由县信用联社承担。
县人保财险公司和县人民政府赔付后,县人民政府、县信用联社、县人保财险公司三方负责向借款人追偿,追偿成功,首先清偿贷款本金,三方按各自已承担比例进行分配。
七、“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机构和主要职责
“政银保”合作办公室是“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的管理实施机构,由政府、保险公司、信用社三方共同组成。其主要职责有如下几方面:
(一)负责向保险公司和银行提供农业发展及农业产业化等相关政策信息,以政府农业产业政策及相关农业市场发展状况,初步确定贷款投向;
(二)负责贷款项目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出具《担保承诺书》;
(三)按合作协议规定,组织、协调贷款理赔和代偿工作,并协助银行进行贷后管理及贷款催收;
(四)按月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保费;
(五)每月(季)召开办公会议,搜集、汇总、分析贷款发放、保费支付及借款人贷款使用和经营情况,每季(半年)向上级作书面汇报。
(六)加强对担保基金管理,确保基金账户余额与贷款余额相匹配;
(七)建立贷款台账,定期对“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进行核对;
(八)负责协调、解决合作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八、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是“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的基础。要大力开展信用宣传教育,增强农户的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银行和保险公司要开展对贷款户的信用评级工作,信用初评后,按贷款的额度大小经当地村委会、镇政府或县科农局审核通过,建立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县“政银保”合作办公室根据“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偿还情况,每年不定期核定优质借款户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九、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政银保”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政银保”合作办公室成员名单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点工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政银保”合作办公室成员名单如下:
陈承激(县政府办)
虞远胜(县科农局)
韦 纬(县财政局)
张树华(县农村信用联社)
周家斌(县农村信用联社)
唐日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山支公司)
韦光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山支公司)
县“政银保”合作办公室设在县农村信用联社,由陈承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实施工作结束后,办公室自行撤销。
附件2
“政银保”合作办公室职责
一、“政银保”合作办公室人员构成
由政府、保险公司、信用社三方共同成立“政银保”合作办公室,办公室成员共7名,政府3人,保险公司和信用社各2人,人员名单由三方商议后另行拟定。
二、“政银保”合作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向保险公司和农村信用社提供农业发展及农业产业化等相关政策信息,以政府农业产业政策及相关农业市场发展状况,指导“三农”贷款投向;
(二)负责对担保基金管理,确保基金账户余额与担保贷款余额相匹配;
(三)负责贷款项目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出具《担保承诺书》;
(四)按合作协议规定,组织、协调贷款理赔和代偿工作,并协助农信社进行贷后管理及贷款催收;
(五)按月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保费;
(六)每月(季)召开办公会议,搜集、汇总、分析贷款发放、保费支付及借款人经营情况,每季(半年)向上级作书面汇报。
(七)建立贷款台账,定期对“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进行核对。
(八)负责协调、解决合作过程中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