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科信规〔2009〕3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共8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使用(暂缓发布)
02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0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04 软件产品登记
05 软件企业认定
06 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
07 科技创新奖评定
08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登记内容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 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9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
(三)《关于确定我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的函》(深府函〔2005〕153号)。 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备案。 登记条件
(一)已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限于以下任何情形之一:
1.创业投资业务;
2.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3.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4.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5.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第(五)项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申请材料
(一)《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创业投资企业或其管理顾问机构高管人员情况表》、《创业投资企业资本资产分布情况表》、《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和《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退出情况表》(原件各2份);
(二)规范创业投资机构组织程序和行为的公司章程或类似法律文件(原件1份);
(三)工商登记文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原件各1份);
(五)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简历(原件各1份)。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管理顾问机构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公司章程或类似法律文件(原件1份);
(二)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简历(原件各1份);
(四)委托管理协议(原件1份)。
法律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申请表格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创业投资企业或其管理顾问机构高管人员情况表》、《创业投资企业资本资产分布情况表》、《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和《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退出情况表》。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网站(http://www.szsti.net)上免费下载。 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第五条。 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第五条。 登记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在受理申请后,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备案的决定,对审查同意备案的,签发《已予备案通知书》;对审查不同意备案的,签发《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已予备案通知书》。 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已予备案通知书》,无有效期限。
法律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备案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第五条。 收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审批内容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 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八条、第十一条。 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审批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申请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原件1份);
(五)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申请表格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该表格可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或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网站(http://www.szsti.net)上免费下载。 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该认定管理机构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组成。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审批决定机关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该认定管理机构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组成。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审批程序
申请人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并上传至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对申请人身份进行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办文窗口递交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书面材料审查通过的,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行业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认定结果→申请人领取认定文件、证书。 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至公示前6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收费
无。 年审或年检
实行复审制。
申请人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将自动失效。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时,须提交近3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中介机构出具的近3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等专项审计报告。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登记内容
软件产品登记。 设定依据
(一)《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9年3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第六条;
(二)《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深府〔2001〕11号)第三条、第二十四条。 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登记条件
软件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登记:
(一)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二)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三)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法律依据:《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 申请材料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需经软件产品登记机构审查同意);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软件产品样品;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法律依据:《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及本实施办法。 申请表格
《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网站(http://www.szsti.net)上免费下载。 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法律依据:《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六条。 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审核决定。
法律依据:《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六条及本实施办法。 登记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申请软件产品登记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审查材料,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登记证明;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登记证书。 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有效期5年。
法律依据:《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登记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经登记备案后方可享受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法律依据:《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九条。 收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审批内容
(一)软件企业认定;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
(二)《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第五条;
(三)《印发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深府〔2001〕11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深科信〔2006〕108号)第四条、第六条;
(五)《关于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和软件企业认定问题的批复》(深府函〔2004〕125号)。 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认定。 审批条件
(一)软件企业认定:
1.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法律依据:《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经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从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研发、销售的软件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
1.以从事仪器设备销售,且仪器设备中内含自主研发的嵌入式软件类的企业:已经实现的软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其中不能单独销售的嵌入式软件销售收入以嵌入式产品销售收入的35%计,年纳税额(包括在我市国税和地税部门缴纳的各种税款,下同)不低于500万元,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2.以委托进行软件开发或从事系统集成为主业类的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及软件服务,系统集成软件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自行开发且未单独销售的系统集成软件收入以系统集成总收入的35%计,年纳税额不低于200万元,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3.以销售自主开发的套装软件类企业:纯软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纯软件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的80%为软件收入,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4.以承接出口软件外包服务或软件出口为主业类企业:软件年收入不低于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5%以上;
5.符合深圳市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软件重点领域销售收入列全市前二位,年软件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的企业。重点领域依据当年主管部门结合产业发展现状所确定的目录为准。
以上数据必须与企业提交的软件产业统计年报及经审核后的审计报告相一致。
法律依据:《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1份,需由原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签署初审通过意见);
2.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软件产品(含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列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如为系统集成企业,还须提交由原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1.《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1份,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企业增值税完税证明、人员社保清单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上一年度销售额排名在前五位的合同的首尾页与合同金额页(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以承接出口软件外包服务或软件出口为主业的、软件年收入不低于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5%以上的企业,还须提交当年软件出口总额的证明材料和结汇单(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表格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网站(http://www.szsti.net)上免费下载。 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法律依据:《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审批决定机关
(一)软件企业认定;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审核决定。
法律依据:《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法律依据:《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 审批程序
(一)软件企业认定:
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审查材料,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未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对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进行现场考察、组织专家评审、核准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出具批准文件;对按照上述程序审查未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 审批时限
(一)软件企业认定: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每年一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软件企业认定: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有效期1年;
法律依据:《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有效期1年。
法律依据:《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八条。 审批的法律效力
(一)软件企业认定:
申请人凭《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申请人凭《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享受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所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收费
无。 年审或年检
(一)软件企业认定:每年年审一次;具体办法如下:
1.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以下年审材料:
(1)《软件企业年审申报表》(原件3份,须由原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签署初审通过意见);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1份);
(3)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软件产品(含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列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审查材料,作出年审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3.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进行公告,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无需年审。
审批内容
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与管理。 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7〕142号)第二条。 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审批方式为:定期受理、部门初审、专家评审、社会公示、颁发证书。 审批条件
(一)在深圳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三)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参与制订已颁布的国际、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等);
(四)产品应当具有明显的创新性,技术含量高,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五)产品生产技术成熟,已有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产品执行标准,通过有资质的法定质量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已投入小批试生产,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大,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在50万元以上;国家对该产品有许可或者资质要求的,应当取得相应证书。产品属于能源、化工等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的,应当有环保合格证明;
(六)为所申报的产品提供相应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的场地、设备等条件,并有质量保证措施;
(七)申请人在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失信记录。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书(原件1份,含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企业有关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的场地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企业财务报表:经营期一年以上的企业,须提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经营期不满一年的新办企业,须提供申请前一月的财务报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且须附当地税务部门审核盖章的企业上缴所有税款明细表);
(五)知识产权证书或者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产品执行标准的封面和前言(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七)产品经有资质的法定质量检测部门检测的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属于软件产品的,还须提供软件产品确认测试报告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九)属于特殊行业产品的,还须提供生产许可证、入网许可证、环保合格证明等相关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一)下列材料由申请人根据产品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是否提交:
科技计划立项批文、查新报告、产品获奖证书等辅助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上述所有申请材料须依序装订成册,并附《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书》的电子版1份。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申请表格
《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书》,该表格可在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网站(http://www.szsti.net)上免费下载。 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审批程序
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申请材料→属《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的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申请,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负责审核;其他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申请,由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负责审核→审核机关组织专家评审,评审时间为当年10月至12月→专家评审通过的,在政府网站上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与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对公示通过的进行联合行文,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审定→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义颁发统一的《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并在政府网站或者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及证书。 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按批办理。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有效期3年。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可以享受政府采购等有关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第三条第(十二)项。 收费
无。 年审或年检
申请人应在《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内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提出复审申请。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的产品,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予以取消。
申请复审时间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复审时间为每年10月至12月。
申请复审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复审申请书》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各3份);
(二)反映产品市场销量的用户订单与销售合同(复印件各3份,验原件);
(三)产品在上次认定之后取得的反映创新成效的相关证明,如科技计划立项合同、产品鉴定(验收)证书、知识产权证书、产品获奖证书等(复印件各3份,验原件)。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联合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根据复审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复审通过的,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联合深圳市贸易工业局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义颁发统一的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同时在政府网站或者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审批内容
(一)市长奖评定;
(二)创新奖评定。 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府〔2007〕5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二条。 审批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总数不超过100项(含由深圳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评审的总数不超过15项的专利奖)。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第五条、第八条。 审批条件
(一)市长奖:
申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对产业发展、企业成长和科技管理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
2.在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工作中贡献突出、起领军作用的专业技术人才。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二)创新奖:
申请人属于在产学研结合、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或者组织,且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实施产学研结合,开展技术开发、应用推广、应用技术标准或发明专利工作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2.在实施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公益类社会公共事业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3.在科学技术基础理论研究中形成高质量、高水平论文,在国内外知名专业刊物或重大国际学术会议发表,并被多次引用的;
4.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有特殊社会意义或对我市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有重大社会效益的;
5.在科学技术基础理论、技术开发创新方面成绩显著,产生较多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
6.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后进行再创新,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
7.连续两年纳税、销售额及研究与开发(R&D)投入均高速增长,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申请材料
(一)自然人(个人)申请的,须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申请书》(原件1份);
2.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在职人员提供所在单位非职务研发项目证明文件(原件1份);
4.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有2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知识产权,应当提供所有共同所有人同意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证明(原件1份);
5.需取得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或审批、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研制工作总结报告(原件1份);
7.属应用类科技成果的,应当提供2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应用证明(原件1份)。
(二)组织(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有2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知识产权,应当提供所有共同所有人同意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证明(原件1份);
4.需取得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或审批、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其中,经济效益证明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社会效益证明由应用单位出具);
6.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研制工作总结报告(原件1份);
8.属应用类科技成果的,应当提供2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应用证明(原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申请表格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申请书》,该表格可在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网站(http://www.szsti.net)上免费下载。 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提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组织或委托专家或其他关部门进行分类评审→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审定→公示→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奖。 审批时限
一年一次。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科技创新奖证书,无有效期限。 审批的法律效力
授奖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收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审批内容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设定依据
《深圳市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府〔2003〕63号)第四条、第八条。 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审批条件
(一)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
(二)属于由市、区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研究院所、投资机构、以及其它社会团体独资或合资兴办的,通过提供研发、生产、经营的场地,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以中小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的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系统的培训和咨询,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和市场推广等方面多渠道的支持,以降低创业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三)性质、定位和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70%以上的管理人员具有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根据实际情况,管理人员中的理工类和人文类等专业人才结构合理;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要配备一定数量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五)投资总额不少于600万元,场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入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且场地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不属于自有或租用的场地不能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场地,该场地内的企业也不属于入孵企业;
(六)为入孵企业提供的物业租金和管理等费用不得高于本地区同类物业费用的平均水平;
(七)服务设施齐备,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人才交流与管理、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科技企业孵化器内设有以上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同科技企业孵化器外有关中介机构建立了固定合作关系。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的服务和设施的使用有明确、可行、公开以及大部分入孵企业认可的规章制度;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前,服务和公共设施的受惠企业须达到入孵企业总数的85%以上,其中有80%的企业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的服务和设施满意或基本满意;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除应具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般功能外,还必须具备能为入孵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开发的公共技术平台和支撑体系;
(八)入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建立严格的毕业与淘汰机制,入孵企业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3年内项目孵化失败或被确定项目没有孵化前景的,可被强制淘汰;自科技企业孵化器成立的第3年起,每年须有不少于15%的企业进出。
法律依据:《深圳市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原件2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科技企业孵化器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企业名录、毕业企业名录及淘汰企业名录(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六)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名录(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七)科技企业孵化器内配套创业投资情况的说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申请表格
《深圳市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表》。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网站(http://www.szsti.net)上免费下载。 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法律依据:《深圳市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法律依据:《深圳市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提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审查申请材料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颁发《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文。 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通过年审考核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其认定资格在下一年度继续有效;如未通过,则取消其认定资格。
法律依据:《深圳市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深圳市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收费
无。 年审或年检
需要年审,每年一次。具体办法如下:
(一)年审申请条件:已通过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办理年审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表》(原件1份);
2.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孵化器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入孵企业、毕业企业、淘汰企业名单(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情况总结(复印件1份,验原件,须包括孵化器总投资与上年度对比情况说明);
5.上年度市财政孵化器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