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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清远市水利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技术审查市场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清远市水利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技术审查市场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水规范〔2019〕1号)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水务(利)局,广东清源水业有限公司:
  现将《清远市水利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技术审查市场化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清远市水利局反映。
清远市水利局
2019年1月23日

清远市水利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技术审查市场化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技术审查市场化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技术审查市场化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规范以及《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3〕80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技术性审查市场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4〕5号)、《关于印发<清远市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政务〔2018〕4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水利局负责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事项的技术审查管理工作。市水利局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事项的技术审查实行委托制。市水利局根据受理项目的规模、土石方量等决定是否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审查工作。
  第三条 技术审查费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由市水利局按相关要求,依托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中介超市”公开选取和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工作,技术审查中介服务机构须纳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中介超市”管理。
  第四条 承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的中介服务机构须具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3星及以上资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或有关人员均应当遵循回避制度。凡参与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有关资料编制、咨询工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人员,均不得以该项目技术审查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评审专家的身份参加审查活动。
  第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派出本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由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专家组的组成须符合有关要求,必要时可聘请其他单位资深技术人员或者其他资深技术人员作为专家参与评审。专家组成员须由广东省水土保持专家库或清远市涉水项目综合技术评审专家库的在册专家中选取。技术评审会应邀请相关部门代表、申报方、编制方以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共同参加。
  相关部门指项目所在地的发改、环保和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
  第七条 申请行政审批的有关项目资料经市水利局形式审查通过后,在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发布选取公告,公开选取技术审查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 技术审查费属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在选取技术审查中介服务机构过程中,如符合报名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只有1家或无符合报名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报名,则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次发布选取公告,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若第二次公告时符合报名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仍只有1家或仍无符合报名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报名,则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证明,由市水利局自行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九条 市水利局应当与选取的技术审查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技术审查工作,委托合同应当明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审查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工作要求、审查经费、技术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技术审查时限一般为20个工作日,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方案预审、现场查看、组织评审会(复审会)、审查意见印发等。技术审查共分初步审查、专家审查(复审)、出具成果等三个阶段。
  第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负责技术审查工作,负责专家组成人员的交通、住宿和会场以及参会人员饮食等安排,并承担所有会务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初步审查由中介服务机构在正式接受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初步审查通过的,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会,市水利局负责发送评审会通知,评审会其他工作由中介服务机构负责;对于技术简单或遇特殊情况可以不召开评审会的,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采取书面函审方式,书面征求有关专家和单位的意见。
  初步审查不通过的,由中介服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说明审查不通过的具体原因,经市水利局确认后,由受理窗口通知申报方作退件处理(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 申报资料(送审稿等)符合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要求,能够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应在评审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申报资料(送审稿等)不符合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要求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在评审会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修改补充意见,明确编制单位修改补充的内容及相关要求。中介服务机构收到补充资料(报批稿)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综合专家组评审意见、有关单位的意见(送审稿等资料的复核情况),向市水利局出具技术审查意见。技术审查意见应根据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等对评审资料给予客观、科学和实事求是的公正评价,并给予明确的结论、意见和建议。技术审查意见应当具体详细,包括审查的有关情况及审查重点的相关内容等。技术审查意见须加盖中介服务机构公章,并对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负技术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市水利局综合中介服务机构的技术审查意见、申报方和编制方的意见,对照审查条件,对技术审查工作进行复核。如发现技术审查意见存在不规范、不符合实际情况等问题的,将发回中介服务机构重审,并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特殊情况的经市水利局同意可再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技术审查工作完成后,中介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善归档技术审查工作的有关资料并报送市水利局,归档资料包括送审稿(含电子版)、修改补充意见、专家个人评审意见、专家评分表、报批稿(含电子版)、补充修改情况对照表以及技术审查意见等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在审查活动中应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技术规程规范和规定程序组织技术审查,认真做好服务工作,确保技术审查工作的质量。
  第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在开展技术审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一)隐瞒事实,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规程规范要求开展审查工作的;
  (三)服务态度恶劣,服务质量差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技术审查意见的;
  (五)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
  (六)与申报方、编制方或其他相关单位相互串通,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七)向申报方及其他单位索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技术审查实行有偿服务,中介服务费支付管理执行财政管理有关制度。
  第二十一条 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技术审查的中介服务费用“按次结算”。在国家和省未出台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技术审查中介服务费用标准前,参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质监测业务经费定额标准(试行)>与<水土保持业务经费定额标准(试行)>的通知(水财务〔2014〕253号)》中《水土保持业务经费定额标准(试行)》执行。具体标准为:项目需要召开技术评审会议的,技术审查中介服务费每项3.0万元;项目不需要召开技术评审会议的,技术审查中介服务费每项2.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因初步审查不通过而终止技术审查的项目,中介服务费用按照合同额的30%结算。
  第二十三条 申报方是指提交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四条 编制方是指编制申报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技术审查资料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清远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暂行2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