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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失效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
《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科工贸信规字〔2010〕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原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原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原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原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发布或者牵头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部分以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6件规范性文件。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原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原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原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2002-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注:2004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贸易工业局,承接原市经济贸易局职责。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接原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原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原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原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原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原市政府驻深单位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原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下同,不再另行注释)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2002〕96号)
  2.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2002〕101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深科〔2002〕115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肉品市场加强肉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深经贸通〔2002〕83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能源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发〔2003〕19号)
  6.关于印发《深圳市清洁生产实施意见》的通知(深经贸发〔2003〕27号)
  7.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局为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经贸发〔2003〕76号)
  8.关于改革特区内生猪肉品流通体制的通知(深经贸通〔2004〕29号)
  9.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行业公共技术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经贸发〔2004〕30号)
  10.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扶持办法》的通知(深贸工运字〔2004〕62号)
  11.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贸工技字〔2004〕87号)
  12.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信〔2005〕34号)
  13.关于印发《深圳市软件企业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科信〔2006〕47号)
  14.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信〔2006〕108号)
  15.关于印发《深圳市涂层烘干室使用管理安全要求及考评》的通知(深安监管〔2006〕31号)
  16.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矿企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指南》和《深圳市一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指南》的通知(深安监管〔2006〕32号)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8月31日 深科〔2002〕115号)

  为了加强我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实现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促进我市软科学研究活动,根据国家科技部《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深圳的实际,制定《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软科学研究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择优中标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对软科学研究招标项目实行合同管理。
  第五条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全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单位和招标工作主管部门。
  第六条 设立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依法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市主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和有关软科学研究专家组成。
  每次评标应有7名以上评标委员会委员出席。


  第七条 招标项目由市主管部门公布预期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成果形式等具体指标。
  第八条 招标项目应对促进我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或者推动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
  招标项目应当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
  第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高等院校等所属软科学研究机构,以及具有软科学研究能力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均可参加投标。
  民办软科学研究机构具有招标单位认可的保证单位和保证人的,也可参加投标。
  第十条 投标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十一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工作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市主管部门确定年度招标项目;
  (二)在深圳科技信息网(http://www.szsti.net)以及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招标公告;
  (三)投标单位向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申请投标,领取标书;
  (四)投标者投标;
  (五)评标;
  (六)开标;
  (七)签订合同,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应根据标书要求和自身的研究能力确定是否参加投标。参加投标的,应在招标公告规定日期内,按规定要求向市主管部门提交标书。
  第十三条 投标期届满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标书进行评审,作出综合评价,并由参加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委员投票择优选出中标者。
  第十四条 评标的评价指标是:
  (一)研究内容的完备性和科学性;
  (二)研究方法、方案、技术路线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
  (三)研究能力的适应性;
  (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五)时间和人力投入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六)投标者的信誉。
  第十五条 中标结果通过“深圳科技信息网”或召开会议公布。


  第十六条 中标单位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同市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项目研究申请,由市主管部门对研究项目另行投标或者指定其他单位承担研究任务。无合适单位承担研究任务,取消该研究项目。
  第十七条 中标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任务。逾期未完成任务,或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主管部门可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该项目的研究。
  如主管部门决定终止该研究项目,除追回所余经费之外,中标单位还应偿还已开支的全部经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十八条 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干扰招标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