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从府规〔2019〕2号
 - 公布日期:2019.03.05
 - 施行日期:2019.03.0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
(从府规〔2019〕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8〕2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穗府法函〔2018〕1536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穗府法函〔2018〕1923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取消一批证明事项。
对附表列明取消的特定证明事项,不得再行要求办事人提供。各镇街和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本着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精神,及时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确保事项取消落到实处;要切实加大信息共享力度,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查、主动调查、告知承诺以及加大失信惩治力度等方式,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备注特定条件下才能取消的证明事项,自备注栏中注明的条件实现时正式取消。因机构改革新组建的部门承担原部门职责的,由新组建的部门负责执行;部门职责调整到其他部门的,由承接该职责的部门负责执行。
附件:在全区范围内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5日
2019年3月5日
附件
在全区范围内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原索要单位  | 原出具主体  | 备注  | 
1  | 无犯罪证明  | 教育机构审批  | 区教育局  | 属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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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单位公费医疗证明  | 公医住院  | 区人社局  | 区各享受公费医疗单位  | 其他数据核对  | 
3  | 属地镇、村、社三级的同意文件  | 取水许可  | 区水务局  | 属地镇、村、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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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办理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 区卫计局  | 镇(街、园)受政府委托负责发放《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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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安门牌地址证明  | 办理住所经营场所  | 城郊街道办事处  | 属地派出所  | 通过政府部门间核查查询  | 
6  | 申请报装电表、水表、有线电视的房屋是否违建证明  | 报装电表、水表、有线电视  | 太平镇政府  | 属地村(居)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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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计生证明  | 招聘事业编制和合同制人员等政审材料  | 吕田镇政府  | 户口所在地镇街计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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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招聘事业编制和合同制人员等政审材料  | 吕田镇政府  |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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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遗失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遗失补办、迁出注销  | 鳌头镇政府  | 属地村(居)委  | 系统可直接查询情况  | 
10  | 情况说明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重收、多收、错收退费指引  | 鳌头镇政府  | 镇经办人、申请人所属学校、申请人所属村(居)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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