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三来一补”工缴费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改)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鼓励来料加工业务使用国产料件的通知》等6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贸工法字〔2008〕1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以原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和原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名义清理并于2002年重新发布的21个规范性文件以及2001年以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名义(注1)发布的2个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将《关于鼓励来料加工业务使用国产料件的通知》等6个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和原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注1 2003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贸易工业局,承接原市经济贸易局和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有关职能,原市经济贸易局和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不再保留。原市经济贸易局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移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经济贸易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均改为贸工部门或贸工局。
关于印发《“三来一补”工缴费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经发〔1996〕65号 1996年8月16日)
(深经发〔1996〕65号 1996年8月16日)
各市属、驻深商务单位:
《“三来一补”工缴费统筹管理办法》已经市贸工部门、市财政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来一补”工缴费统筹管理办法
为加强“三来一补”企业工缴费结汇管理,堵塞工缴费统筹过程中产生的漏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各“三来一补”业务的商务单位(以下简称商务单位)统一在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属下支行级机构开设一帐户办理工缴费结汇业务,商务单位结汇时应在有关凭据上注明此项外汇为“三来一补”工缴费。工缴费结汇收入由中国银行根据市政府规定的上交比例办理分成,市属和驻深“三来一补”企业工缴费上缴市政府比例为10%,统一划入市财政局外经处在中国银行红岭支行开设的人民币专户。 市贸工部门将根据总协议(合同)和实际情况,核定每一个“三来一补”企业的工缴费结汇基数。凡因职工人数变更或其它原因造成结汇基数变化的须由主管商务单位报市贸工部门审核同意后方为有效。否则,仍按原核定的工缴费结汇基数按时结汇。 市贸工部门、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三来一补”工缴费结汇的统筹管理工作,对无正当理由而逾期结汇、为逃避工缴费统筹而转移结汇的“三来一补”企业或商务单位依法予以处罚(注1)。 (此条删除)(注2)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驻深的“三来一补”企业和商务单位。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注1 此句原文为:对无正当理由而逾期结汇、为逃避工缴费统筹而转移结汇的“三来一补”企业或商务单位给予重点监督和管理。
注2 此条原文为:四、对遵纪守法按时结汇,且年工缴费达100万港元以上的“三来一补”企业,将在审批自货自运深港直通车时给予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