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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规划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规划档案查询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规划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规划档案查询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规〔2009〕269号)


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规划档案查询管理,我局制定了《珠海市规划档案查询管理规定》,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规划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珠海市规划档案查询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地保护和利用珠海市规划档案,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规范档案查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规划档案,应当遵守本规定。
  市规划局形成和保存的规划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如需查询,必须经本局审查批准。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存有的规划档案,应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不到的规划档案,由本局按照规定提供查询。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划档案,包括城乡规划编制成果档案和规划业务档案。
  规划档案按公开与否的标准,分为可主动公开的档案、可依申请公开的档案和不公开档案。
  第四条 下列档案为可主动公开的档案,任何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凭身份证、营业执照、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证明文件可进行查询:
  (一)依法完成审批程序并已在市规划局依法存档的现行法定规划成果档案,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批准文件、文本和图纸成果,以及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的批准文件和法定文件;
  (二)行政许可及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包括:
  1.经批准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编号、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名称、用地位置;
  2.经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证件编号、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名称、用地位置、用地性质、用地红线范围;
  3.经批准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证件编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规划强制性指标、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示意图;
  4.经批准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合格证编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公建配套。
  鼓励查询人通过珠海市规划网站查询前款规定的内容。
  第五条 下列档案为可依申请公开的档案,市规划局可以依申请向符合条件的利害关系人提供查询:
  (一)用地规划事项:用地单位可申请查询其用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用地蓝线图、用地单位申请规划许可时提交的有关文件材料;
  (二)建筑工程事项:建筑施工图;
  (三)市政工程事项:道路工程施工图中的总平面图、标准横断面图、纵断面图;
  (四)规划验收事项: 原批准的施工图,验收实测资料(主要包括《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定位放线测量记录册》、《珠海市建设工程验线记录册》、《珠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含实测1:500现状地形图和竖向实测成果)。
  第六条 下列档案为不公开档案,不提供对外查询(特殊情况除外):
  (一)办理审批过程文件材料以及本局、其他单位内部文件;
  (二)测绘管理工作中属国家秘密范围内的规划测绘资料;
  (三)城市电力、电讯、给排水、燃气、防洪、人防等涉及国家秘密的相关专业工程规划内容;
  (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其他规划文件材料。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查询人,可以申请查询第五条规定的可依申请公开的档案:
  (一)用地权属单位可查询其用地范围内的可依申请公开的档案。查档前应出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出示授权委托书;属于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还应提供《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二)购房人或业主(含村民)可查询其购买或所居住的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可依申请公开的档案,以及建筑区划内公共部分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可依申请公开的档案。查档前应出示个人身份证原件、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原件;
  (三)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可查询小区建筑区划内或所管辖物业公共部分的可依申请公开的档案。查档前应出示身份证明、业主委员会成立批复文件或委托管理合同原件、介绍信;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出示授权委托书;物业管理公司还应出示物业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原件;
  (四)律师可查询与其受理业务有关的可依申请公开的档案。查档前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函、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或开庭传票;
  (五)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查询可依申请公开的档案。查档前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工作证、可作为查档依据的法律文书或文件;
  (六)公、检、法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查询可依申请公开的档案。查档前,公、检、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执行公务证或工作证、显示案件内容的立案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仲裁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工作证、可作为查档依据的法律文书或文件;
  (七)本局各科室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询可依申请公开的档案。
  第八条 公、检、法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本局各科室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询不公开档案。
  第九条 查询人查询规划档案的,应持相关资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填写《珠海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十条 对查询人提出的查询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查询人未按照第七条的规定提交合法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不齐全的,不提供档案查询;
  (二)申请查询的内容超出本规定查询范围的,不提供档案查询;对能够确定查询内容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查询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三)对符合本规定的查询申请,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
  (四)对符合遗失补办条件的,按照遗失补办程序办理,不提供档案查询。
  第十一条 规划档案查询结果按以下方式提供:
  (一)现场阅览;
  (二)复印规划档案;对作为凭证的档案资料的复印件,可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
  (三)打印电子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查询人查询、调阅和复印档案应当在设定的场所内经档案工作人员办理并在其监护下进行。未经同意,不得自行查询、调阅、拍照和复印档案。
  查询人必须爱护档案,不得圈注、涂改、污损、抽取、揉拆及损坏档案。如发生上述行为,档案工作人员有权中止查询,并对查询人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