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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深圳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深圳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2020年深圳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
  为做好2020年深圳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特制定《2020年深圳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20年深圳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
深圳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31日

  2020年深圳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2020年深圳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关于试点发行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库〔2017〕89号)等文件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深圳市人民政府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深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具体办理债券招标发行和还本付息的深圳市政府债券的发行和兑付管理。
  第三条 深圳市政府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期限可为1年期、2年期、3年期、5年期、7年期、10年期、15年期、20年期或其他符合规定的期限,其中10年期以下债券利息按年支付,10年期及10年期以上债券利息按半年支付。债券发行后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四条 2020年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行的深圳市政府债券,每期发行数额、发行时间、期限结构等要素由深圳市财政局按程序确定。

  第五条 深圳市政府债券面向深圳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招标发行。
  第六条 信用评级机构受托开展深圳市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开展跟踪评级,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
  第七条 市财政局应在深圳市政府债券发行前,提前5个以上工作日,通过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渠道(以下简称指定网站)披露当期债券基本信息、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并按照财政部规定格式披露深圳市经济、财政和债务有关数据。市财政局应在全年首次发行深圳市政府债券前,提前5个以上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披露深圳市政府债券发行兑付相关制度办法等信息。2020年深圳市政府债券存续期内,市财政局通过指定网站按规定披露财政预决算和收支执行情况、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跟踪评级报告和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等信息,并按照财政部规定格式披露季度经济、财政有关数据。
  第八条 市财政局于招标日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或“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并邀请审计、监察等非财政部门派出监督员现场监督招投标过程。
  第九条 招标发行结束后,市财政局于招标日通过指定网站向社会披露发行结果(包括发行债券编码、利率等信息)。
  第十条 招投标结束后至缴款日(即招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为深圳市政府债券发行分销期。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可于分销期内在交易场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等符合监管要求的方式,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分销。
  第十一条 深圳市政府债券的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深圳分库。市财政局不迟于债权登记日(即招标日后第二个工作日)15∶00,将发行款入库情况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将涉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如在缴款日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市财政局将不迟于债权登记日15∶00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市财政局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不迟于债权登记日16∶00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市财政局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市财政局根据发行款收到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国债登记公司如在债权登记日15∶00前未收到市财政局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在债权登记日16∶00前未收到国债登记公司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分托管债权的通知,即办理全部债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按以下标准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5年期以下(不含5年期)的债券为深圳市政府债券发行面值的0.5‰,5年期或5年期以上的债券为深圳市政府债券发行面值的1‰。
  第十三条 若承销团成员已足额缴纳发行款,市财政局不迟于缴款日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办理发行费拨付;若承销团成员未按时、足额缴纳发行款,市财政局不迟于收到该承销团成员发行款和逾期违约金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办理发行费拨付。
  第十四条 招标发行的深圳市政府债券于上市日(即招标日后第3个工作日)起,按规定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公布还本付息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深圳市政府债券还本付息。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15∶00,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国债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于还本付息日前第2个工作日日终前将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证券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应按时拨付还本付息资金,确保还本付息资金于还本付息日足额划至各债券持有人账户。

  第十七条 承销团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深圳市政府债券发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市财政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其中,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指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所包括的实际天数,下同。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未按时足额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或者未按时足额向相关机构支付应付本息等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承销团成员支付违约金,或者向债券持有人支付罚息。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或者罚息=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第十九条 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等机构,因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招标日(T日),是指深圳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市财政局组织发行招投标的日期。
  (二)缴款日(T+1日),是指深圳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承销团成员将认购深圳市政府债券资金缴入国家金库深圳分库的日期。
  (三)上市日(T+3日),是指深圳市政府债券按有关规定开始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的日期。
  (四)还本付息日,是指深圳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投资者应当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