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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人口计生规〔2008〕2号)


各区人口计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各街道人口计生部门: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关于调整深圳市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调整深圳市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深计生〔1997〕34号)
  2.关于印发发放、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注意事项的通知(深计生〔1997〕69号)
  3.关于新生婴儿随父在深圳市入户有关计划生育问题的规定(深计生〔1999〕31号)
  4.关于贯彻《广东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计生〔1999〕57号)
  5.关于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贯彻执行《收养法》规定的有关意见(深计生〔2000〕5号)
  6.关于执行《广东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计生〔200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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