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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民政局关于调整2018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

茂名市民政局关于调整2018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
(2018年)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8〕74号)的精神,综合2017年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支能力及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状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调整2018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2018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对未达标的月份按政策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8年新保的低保户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二、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并将落实提高城乡低保补差水平进展情况于2018年6月15日前报送市民政局备案。
  三、各地要继续推进分类施保和动态管理,确保“应保尽保”和“应退尽退”。在审核认定具体对象差额救助时,仍要重点保障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残疾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及单亲困难家庭等特殊成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四、各地制定特困供养标准时,城镇“三无人员”的供养标准,不得低于2017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2017年当地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在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基础上增加20%测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五、各地要健全低保制度,实现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严格落实低保政策,全面使用广东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核查低保申请家庭成员经济状况,准确认定低保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按规定将全部共同生活成员纳入低保范围,并按当地低保标准和人均收入差额确定保障金额。根据主动发现和动态管理机制,主动协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出救助申请,落实在保对象分类管理、定期复核,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按规定退保。
  六、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低保政策规范实施重要性的认识,对低保工作有效落实予以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市民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附件:2018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表
  附件
  2018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表

区(县级市)

城乡低保标准(元/人月)

城乡低保补差

水平(元/人月)

特困供养标准

(元/人年)

城镇

农村

城镇

农村

城镇三无

人员供养

农村五保

集中供养

农村五保

分散供养

茂南区

638

440

503

228

17232

11364

9468

电白区

638

440

503

228

14988

11364

9468

信宜市

638

440

503

228

13932

11124

9264

高州市

638

440

503

228

14676

11364

9468

化州市

638

440

503

228

14304

11304

9420

滨 海

新 区

638

440

503

228

14988

11364

9468

高新区

638

440

503

228

14988

11364

9468


  备注:1、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指区(县级市)当月城乡低保资金支出 金额分别除以当月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得出的月人均补差水平。
  2、2018年的特困集中供养标准,在分散供养标准基础上增加20%测定。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