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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各区(新区)城管局、各委托执法队:
  为规范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城市管理执法实际,制定《深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5年8月28日

  深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案卷是指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案卷材料。
  第三条 案卷评查应坚持发现问题和完善制度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案卷评查工作。
  第五条 各办案单位应按职责做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归档工作。执法案卷应当做到真实、完整、准确,并按时存档。
  第六条 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案卷应当包括:
  (一)相关证据材料,事前告知或听证告知书面材料;
  (二)行政机关内部审批材料;
  (三)执法文书;
  (四)执法机构监督监察记录(含自查记录、以往评查记录)等。
  第七条 评查工作可采取定期集中评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评查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每次抽查的数量不应少于10件。不足10件的按实际数量检查。
  第八条 评查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与事实是否有因果关系;
  (三)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存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案卷内容是否完整、规范,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九条 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成立案卷评查小组,确定被评查单位和案卷评查人员。
  案卷评查人员由市、区城管执法部门组织,成员由相关科室工作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1名法制员。
  第十条 评查人员应当对评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记载,对评查结果作出结论,确定案卷成绩,提出建议并通报结果。
  第十一条 在评查7日前须书面告知城管执法部门评查的时间和要求。
  案卷评查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评查人员应当将评查结论及评查成绩反馈被评查单位。
  第十二条 被评查单位对案卷评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评查结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评查小组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 评查小组应自收到复核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科室完成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并在复查结束3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
  复核认为原评查结论评判有误的,应撤销原评查结论并予以修正,最终确定评查成绩,并将复查结论和评查成绩送达给被评查单位。复查认为原评查结论正确无误的,应维持原评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送达被评查单位。
  第十四条 评查人员评查案卷应当公平、公正,不得隐瞒案卷问题。
  评查人员对所评案卷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被评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评查结论作为当年考核、评价办案单位及相关人员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案卷评查采取百分制的形式,平均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平均得分在80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良好;平均得分60分以上不满80分的,为合格,平均得分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
  评查小组可以对优秀的被评查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列为当年重点督查单位。
  区城管执法部门自行组织案卷评查工作的,应当在案卷评查结束后20日内将评查情况抄送市城管执法部门。
  第十八条 案卷评查发现执法行为违法的,评查小组可按照《深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督察规定》的有关规定,视情节出具《督察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其执法队伍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发现城管执法人员存在行政过错的,评查小组应当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对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情况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或移交行政监察机关处理。
  发现除前款所列情形之外其他不符合案卷评查标准的,评查小组应当提出改进处理意见并及时反馈给被评查单位,被评查单位应当在15日内向评查小组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被评查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评查小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执法队伍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一)拒绝接受案卷评查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报送评查案卷的;
  (三)不按时报送自查情况报告的;
  (四)弄虚作假、制作虚假案卷的;
  (五)对评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的或不及时报送整改报告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对案卷评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区城管执法部门可根据本辖区的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评查人员报名表
  2.深圳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3.行政处罚案卷自查自评表
  附件1
  评查人员报名表
  单位(盖章):

姓 名

性别

年龄

工 作

部 门

职 务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邮 箱

 

 

 

 

 

 

 

 

 

 

 

 

 

 

 

 

 

 

 

 

 

 

 

 

 

 

 

 

 

 

 

 


  (传真号码:25405052,联系人:袁希彪,电话:25407905)
  附件2
深圳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2014版)

  一、为了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规范行政处罚案卷制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深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制定本标准。
  二、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包括经合法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案卷适用本标准。
  国务院或省政府各部门对本系统行政处罚案卷的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三、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基础标准是判定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标准。一般标准是判定行政处罚行为是否规范、合理以及案卷档案制作质量的标准。
  四、基础标准是案卷合格的基本要素,不设具体分数,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内容的,该案卷不合格,按0分计。
  一般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不符合其中某项内容的,扣减相应分数,最后余分即为案卷得分。案卷中不需要使用某种文书的,不扣分;属于本标准之外的文书种类和问题不参评、不扣分。
  五、案卷评查成绩分为4个档次:优秀案卷≥90分,80分≤良好案卷<90分,60分≤合格案卷<80分,不合格案卷<60分。
  六、行政诉讼败诉或不被行政复议维持的案件,其案卷不纳入评查范围。

  一、主体合法
  (一)行政处罚主体具备法定资格,符合法定职权。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印章。
  (三)行政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不需回避。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一)违法行为没有超过法定追溯期限。
  (二)违法事实认定清楚,包括当事人、时间、地点和主要情节。
  (三)违法事实有合法、充分、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
  三、适用依据正确
  (一)认定违法事实和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明显不当情形。
  四、程序合法
  (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在一般程序中,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和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三)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四)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五)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外,行政处罚决定经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应当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案件,履行了报批程序。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通用要求
  (一)文书齐全
  缺少必备文书,每件扣减5分。
  (二)文书规范
  1.事项齐备。缺少必备事项,每项扣减0.5分。
  2.名称规范、前后一致。名称不规范(被处罚对象应当使用全称)、丢字错字或前后不一,每处扣减0.2分。
  3.对外文书涂改没有加盖修改专用章也没有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加盖印章)及行政执法证件号码,每处扣减0.2分。
  4.当事人有委托行为,委托书不规范(包括授权不清晰如笼统表述为“全权委托”的),每处扣减0.5分。
  5.依法送达。应当送达没有送达回证、凭证的,每件扣减0.5分。
  (三)文书语言准确
  1.意思表述不清的,每处扣减0.2分。
  2.滥用修辞、渲染夸张的,每处扣减0.2分。
  3.逻辑混乱、前后矛盾的,每处扣减0.2分。
  二、特别要求
  (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适用(共100分)
  1.立案阶段
  (1)立案审批文书
  --载明案件来源及相关信息。案件来源包括自查、举报、交办和移送等。(0.3分)
  --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0.3分)
  --载明可能存在的违法事实。(0.5分)
  --载明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具体条、款、项、目。(0.5分)
  --载明行政执法人员意见、签名(加盖印章)。(0.5分)
  --载明申请(建议)立案时间。(0.5分)
  --载明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加盖印章)。(0.5分)
  --载明批准立案时间,在规定时间内立案。(0.5分)
  (2)案件移送文书
  --案件移送审批表载明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移送理由及依据、行政执法人员意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等内容。(0.5分)
  --案件移送通知书载明案件名称、移送理由及依据、移送单位及受移送单位名称、案件相关材料等内容,并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印章。(0.5分)
  2.调查取证阶段
  (1)存有被处罚公民的身份证明材料,法人、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1分)
  (2)对热敏纸质传真件等难以长期保存的书证,应制作复印件。(0.5分)
  (3)对提供书证原件确有困难而提供复印件、照片、节录本的,应当载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0.5分)
  (4)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0.5分)
  (5)对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应当附有说明材料。(0.5分)
  (6)对作为证据的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0.5分)
  (7)涉外证据或来源于港澳台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按规定办理相关的认证、公证手续。(0.5分)
  (8)询问(现场、勘验)笔录
  --载明案由、行政执法机关全称。(0.3分)
  --载明起止时间(年、月、日、时、分)、具体地点。(0.3分)
  --载明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情况。(0.5分)
  --载明被询问人基本情况。(0.3分)
  --1份询问笔录只对应1个被询问人。(0.3分)
  --以调查和证明案件事实为主要内容。(0.3分)
  --空白起始处注明“以下空白”。(0.2分)
  --由被询问(检查、勘验)人(当事人)签署“记录属实(情况属实)”等意思表示,每页笔录和其中涂改均由被询问(检查、勘验)人(当事人)签名(按压指印、加盖印章)确认;如果其拒绝,由见证人或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加盖印章)、说明原因,并注明时间(年、月、日、时、分)。(笔录确认0.5分;涂改确认0.5分,没有确认每处扣减0.1分,扣完即止)
  --笔录最后一页载明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加盖印章)及行政执法证件号码,并注明日期。(0.5分)
  (9)证据提取(包括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文书。
  --载明被取证当事人基本情况。(0.3分)
  --载明案件调查基本情况。(0.3分)
  --载明取证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0.3分)
  --载明行政执法人员意见、签名(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0.5分)
  --载明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加盖印章)。(0.5分)
  --载明批准时间。(0.5分)
  (10)证据提取(包括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提取的证据和案件相关。(0.5分)
  --载明被取证当事人姓名(名称)。(0.3分)
  --载明取证时间、取证地点。(0.3分)
  --载明取证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0.3分)
  --载明取证物品的保存期限和地点。(0.3分)
  --载明登记保存期间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法律责任。(0.5分)
  --载明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0.5分)
  --载明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加盖印章)及行政执法证件号码,并注明日期。(0.5分)
  --由被取证当事人签收(按压指印、加盖印章);如果其拒绝,由见证人或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加盖印章)、说明原因,并注明时间(年、月、日、时、分)。(0.5分)
  (11)证据提取(包括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记录
  --载明提取人、被提取当事人基本情况。(0.3分)
  --载明提取方式、时间、地点及样品加封情况。(0.3分)
  --载明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0.3分)
  --载明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加盖印章)及行政执法证件号码,并注明日期。(0.5分)
  --由被取证当事人签名(加盖印章);如果其拒绝,由邀请到场的见证人签名(加盖印章)、说明原因,并注明时间(年、月、日、时、分)。(0.5分)
  --载明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0.5分)
  (12)物品清单
  --物品性状描述完整准确(包括名称、数量、品种、品级、规格、型号、形态、外观颜色、包装装潢等信息)。(0.5分)
  --由被取证当事人签名(按压指印、加盖印章)确认;如果其拒绝,由见证人或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加盖印章)、说明原因,并注明时间(年、月、日、时、分)。(0.5分)
  --载明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0.5分)
  (1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
  --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0.5分)
  --载明证据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0.3分)
  --载明处理意见及理由。(0.5分)
  --载明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0.5分)
  --由被取证当事人签收(按压指印、加盖印章);如果其拒绝,由见证人或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加盖印章)、说明原因,并注明时间(年、月、日、时、分)。(0.5分)
  (14)通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取证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载明事实、理由及依据,应当引用法律、法规全称,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0.5分)
  --载明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0.5分)
  --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和物品清单;由当事人签收(按压指印、加盖印章),如果其拒绝,由见证人或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加盖印章)、说明原因,并注明时间(年、月、日、时、分)。(0.5分)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符合解除条件的,应当依法解除。(0.5分)
  (15)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文书
  --内容与案件直接相关。(0.3分)
  --载明时间、场所。(0.3分)
  --载明被检人(被检物)基本情况。(0.3分)
  --载明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等信息。(0.3分)
  --结果明确。(0.5分)
  --载明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机构印章,并注明日期。(0.5分)
  3.审查决定阶段
  (1)告知环节
  ①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审批文书
  --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0.3分)
  --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名称及具体的条、款、项、目。(0.5分)
  --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0.5分)
  --载明行政执法人员意见、签名(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0.5分)
  --载明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加盖印章)。(0.5分)
  --载明批准时间。(0.5分)
  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载明当事人姓名(名称)。(0.3分)
  --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应当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全称,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0.5分)
  --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0.5分)
  --载明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0.5分)
  --载明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0.5分)
  --送达当事人。(0.5分)
  ③当事人放弃陈述权、申辩权的,有相关记载,由当事人签名(按压指印、加盖印章)确认,如果其拒绝,由见证人或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加盖印章)、说明原因,并注明时间(年、月、日、时、分)。(0.5分)
  ④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0.5分)
  (2)听证环节
  ①听证告知书
  --载明当事人姓名(名称)。(0.3分)
  --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应当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全称,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0.5分)
  --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0.5分)
  --载明提出听证申请的3日期限。(0.3分)
  --载明要求听证的申请方式。(0.3分)
  --载明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0.5分)
  --送达当事人。(0.5分)
  ②当事人放弃听证的,有相关记载,并由当事人签名(按压指印、加盖印章)确认。(0.5分)
  ③听证通知书
  --载明当事人姓名(名称)。(0.3分)
  --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应当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全称,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0.5分)
  --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0.3分)
  --载明听证时间和地点。(0.3分)
  --载明听证人、书记员的姓名、工作单位。(0.3分)
  --告知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0.3分)
  --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人、书记员回避。(0.3分)
  --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0.3分)
  --载明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0.5分)
  --在听证的7日前送达当事人。(0.5分)
  ④听证笔录
  --载明听证事项、听证内容。(0.3分)
  --载明听证时间和地点。(0.3分)
  --载明听证人、书记员、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0.3分)
  --载明听证进程:书记员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听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人和书记员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内容,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执法人员陈述意见、理由、依据;当事人(代理人)陈述意见、理由、依据;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代理人)进行质证、辩论;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代理人)最后陈述;听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1分)
  --听证笔录和其中涂改均应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按压指印、加盖印章)确认;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名(按压指印、加盖印章)的,由书记员说明原因、签名(加盖印章),并注明时间(年、月、日、时、分)。(0.5分)
  --听证人、书记员签名(加盖印章)进行确认,并注明日期。(0.5分)
  ⑤听证报告
  --载明听证事项、听证内容。(0.3分)
  --载明听证时间和地点。(0.3分)
  --载明听证人、书记员、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0.3分)
  --载明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代理人)提出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意见。(0.5分)
  --载明听证结论。(0.5分)
  --载明听证人签名(加盖印章),并注明时间。(0.5分)
  (3)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载明案由。(0.3分)
  --载明集体讨论的时间和地点。(0.3分)
  --载明参加人、列席人的基本情况。(0.3分)
  --载明行政执法人员(听证人)对案件(听证)基本情况的说明。(0.3分)
  --载明参加讨论人员的意见和理由。(0.5分)
  --载明明确具体的结论性意见。(1分)
  --载明参加人签名(按压指印、加盖印章),并注明时间。(0.5分)
  (4)案件处理审批文书
  --载明案由和案件来源。(0.3分)
  --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0.3分)
  --载明调查经过。(0.5分)
  --载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复核意见。(0.5分)
  --载明当事人(代理人)在听证会上的陈述申辩和证据。(0.5分)
  --载明听证结论。(0.3分)
  --载明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和处罚依据。(0.5分)
  --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明确具体,签名(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0.5分)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明确具体,签名(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0.5分)
  (5)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符合听证条件的,除非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否则应在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3日后制作。(2分)
  --载明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地址)。(1分)
  --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分)
  --载明认定违法事实和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应当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全称,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2分)
  --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分)
  --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名称、地址等,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有加处罚款(滞纳金)的规定。(1分)
  --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3分)
  --载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2分)
  --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印章。(2分)
  --不得涂改。(2分)
  (6)责令改正通知书
  --载明当事人姓名(名称)。(0.3分)
  --载明基本违法事实。(0.3分)
  --载明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具体条、款、项、目。(0.3分)
  --载明责令改正内容。(0.3分)
  --载明责令改正期限。(0.3分)
  --载明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0.3分)
  (7)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有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0.5分)
  (8)不得随意销案,撤销立案决定的,应当有撤销立案通知书。(0.5分)
  4.送达执行阶段
  (1)送达凭证
  --载明送达文书名称、文号。(0.3分)
  --载明受送达人姓名(名称)。(0.3分)
  --载明送达方式、送达时间和地点。(0.3分)
  --直接送达应当由受送达人签收(按压指印、加盖印章)。(0.5分)
  --采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其他方式的,应当有相关材料归档入卷。(0.5分)
  --载明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0.5分)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决定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0.5分)
  (2)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环节
  ①存有当事人申请。(0.3分)
  ②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载明当事人的申请内容。(0.3分)
  --载明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理由。(0.3分)
  --载明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签名(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0.5分)
  --载明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0.5分)
  (3)延期、部分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①超过法定执行期限的,应当载明客观的正当理由和相应手续。(0.5分)
  ②部分执行的,应载明申请缓交审批情况。(0.5分)
  (4)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文书
  --载明当事人不履行已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0.3分)
  --载明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和主要内容。(0.3分)
  --载明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全称、法定代表人。(0.3分)
  --载明被执行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地址)等基本情况。(0.3分)
  --由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0.5分)
  --附有相关材料: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执法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1分)
  (5)罚款到位存有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罚款符合法定条件。(1分)
  (6)没收财物存有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没收财物收据。(1分)
  (7)罚没物品上交公物仓的,存有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物资入库清单。(1分)
  (8)暂扣或罚没款和财物要依法保存。(1分)
  (9)罚没物品统一监销的,存有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违法物品监销凭证。(1分)
  (10)结案报告
  --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0.3分)
  --载明基本违法事实。(0.3分)
  --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0.3分)
  --载明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0.5分)
  --载明对于行政处罚没有执行部分的情况说明。(0.5分)
  --载明行政执法人员结案意见和签名(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0.5分)
  --载明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结案审批意见、签名(加盖印章)。(0.5分)
  --载明结案日期。(0.5分)
  (11)案件来源系具名投诉、申诉、举报的,要将案件处
  理结果告知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0.5分)
  5.立卷归档环节
  (1)结案后应当及时整理案卷,一案一卷(涉及国家、商业、个人秘密分正副卷的除外),一卷一号。(0.5分)
  (2)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制作统一。案卷封面应当载明:行政执法机关全称、案卷类别、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当事人姓名(名称)、立案日期、结案日期、办案部门名称、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及行政执法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归档号、归档日期、保存期限、案卷终止页码等内容。卷内目录应当按照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1件材料编1个顺序号,并写明每件材料的起始页码,最后1件材料应注明终止页码。(0.5分)
  (3)纸张没有破损,大小规格统一。破损应当修补完整;过小、过大应当衬纸粘贴、折叠整齐。(0.5分)
  (4)随卷信封,应当展开并衬纸粘贴,邮票不得取掉。(0.5分)
  (5)案卷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蓝色或黑色),或者计算机打印(黑色)。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复印入卷。(0.5分)
  (6)案卷材料排列有序,应当按照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兼顾材料内在联系进行排列。一般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顺序。(0.5分)
  (7)案卷材料逐页编写页码。页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在正面右上角、反面左上角。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底等不编写页码。(0.5分)
  (8)装订整齐,没有金属物。(0.5分)
  (9)案卷边缝线应当加盖骑缝章。(0.5分)
  (10)不能随卷保存的证据,应当制作情况说明,注明证据名称、数量、存放地点和责任人。(0.5分)
  (二)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卷适用(共100分)
  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预定格式、编有号码。(5分)
  2.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等基本情况。(5分)
  3.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基本违法事实,包括时间、地点和主要情节。(15分)
  4.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认定违法事实和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应当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全称,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15分)
  5.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罚款金额或警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10分)
  6.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名称、地址等,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有加处罚款(滞纳金)的规定。(10分)
  7.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10分)
  8.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加盖印章)及行政执法证件号码。(10分)
  9.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10分)
  10.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5分)
  11.罚款到位存有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罚款符合法定条件。(5分)
  附件3
  行政处罚案卷自查自评表
  单位(盖章):

序号

案卷名称

案卷编号

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评分

 

 

 

 

 

 

 

 

 

 

 

 

 

 

 

 

 

 

 

 

 

 

 

 

 

 

 

 

 

 

 

 

 

 

 

 

 

 

 

 

平均分

 


  填表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注:按照《深圳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进行打分:满分100分。不符合基础标准任何一项内容的,该案卷不合格,按0分计;不符合一般标准某项内容的,扣减相应分数,最后余分即为该案卷得分。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