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已被修改
- 制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 发文字号:深水政〔2005〕519号
- 公布日期:2005.12.31
- 施行日期:2005.12.31
- 时效性: 已被修改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修改依据: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深圳市水务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12月31日 深水政〔2005〕519号)
《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9项)
编 号 行政许可事项(共9项)
1 取水许可
2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及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3 引水蓄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4 河道堤防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5 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6 水工程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8 城市管道供水特许经营
9 城市排水许可
01号许可事项:取水许可
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七条、第四十八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一)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环境保护需要;取水行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从江河湖泊取水的,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全国和地方的水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三)地下水取水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地下水超采区不得扩大取水,禁止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水;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四)经论证取水处水体水质或经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申请人用水水质要求;申请人承诺退水中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119号发布)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1994年6月9日水利部令第4号发布);《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水政资〔1995〕485号)第九条。 申请材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原件4份);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及专家评审意见书(原件各1份),编制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取水地点水文地质勘察报告、水质检测报告或论证报告(原件各1份),编制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退水水质的承诺书(原件1份);
(五)取水行为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提交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原件1份);
(六)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第五条。 申请表格
《取水许可申请书》(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水务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水务网(http://www.szwrb.g0v.cn)上免费下载。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取水期满或者取水达到取水总量的,取水许可证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2年12月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按规定取水。 行政许可收费
许可事项不收取手续费。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深圳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深府〔1996〕340号)和《关于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深物价函〔1996〕43号)规定,对获得取水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取用的水资源进行收费,水资源费收费标准计算公式为:每立方米水资源费=深圳市自来水公司前一年每立方米自来水综合平均销售价×规定的百分比。具体百分比是:地表水:蓄水3%,江河水1.5%;地下水:矿泉水400%,地热水300%;其他地下水10%。
目前每立方米的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是:地表水:蓄水0.04元,江河水0.02元;地下水:矿泉水5.76元,地热水4.32元;其他地下水0.14元。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取水许可申请书
编号:() 字申〔〕第 号
申请单位 (个人):_______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广东省水利厅印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监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监制
填 表 说 明
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填写本表。
本表由审批机关统一编号。
“申请单位(个人)”,由一个单位(个人)兴办取水工程的,填写该单位(个人)的名称(姓名);由几个单位(个人)联合兴办的,填写其协商推举的代表单位名称(姓名);单位与个人联合兴办的,填写单位名称。推举的代表应提交有关联合兴办单位(个人)出具的书面证明。
“法定代表人”栏中,填写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单位性质”栏中应分别填写“国有”、“集体”、“私营”或“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
“取水工程建设依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目录”栏中填写取水许可预申请书的编号、设计任务书批准文号和名称,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目录。
“取水水源”栏中填写取水水源类型,即地表水(江河、湖泊)、地下水。
“取水方式”栏中填写凿井、提水、引水及其他利用水工程或机械取水设施的种类取水形式。
本表填写份数为: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批的,填写6份;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填写5份;由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填写4份;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填写3份。需由城建部门或地矿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增加相应的份数。申请单位(个人) | 法定代表人 | |||||||||||
详细地址 | 邮政编码 | |||||||||||
单位性质 | 主管机关 | |||||||||||
申请取水理由 | ||||||||||||
取水工程建设依据的 有关文件和资料目录 | ||||||||||||
取水水源 | 取水工程设计单位 | |||||||||||
取水地点 | 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号 | |||||||||||
取水工程 开工日期 | 年月日 | 工期 | ||||||||||
取水方式 | ||||||||||||
申请取水 起止日期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
申请取水标的 | ||||||||||||
生活取水 | 供水人口 | 人 | ||||||||||
用水定额 | 升/人·日 | |||||||||||
年取水量 | 立方万米 | 最大取水流量 | 立方米/秒 | |||||||||
工业取水 | 工业门类 | |||||||||||
主要产品 | 主要产品年产量 | |||||||||||
年产总值 | 万元 | 万元产值取水量 | 立方米/万元 | |||||||||
年取水量 | 立方万米 | 最大取水流量 | 立方米/秒 | |||||||||
农业取水 | 设计灌溉面 积 | 亩 | ||||||||||
灌溉定额 | 立方米/亩 | 设计保证率 | % | |||||||||
年取水量 | 立方万米 | 最大取水流量 | 立方米/秒 | |||||||||
发电取水 | 设计引用流 量 | 立方米/秒 | 机组台数 | 台 | ||||||||
年发电量 | 千瓦·时 | 装机容量 | 千瓦 | |||||||||
年取水量 | 立方万米 | 最大取水流量 | 立方米/秒 | |||||||||
其他取水 | 年取水量 | 立方万米 | 最大取水流量 | 立方米/秒 | ||||||||
年取水总 量 | 立方万米 | |||||||||||
取水量年内分配(立方万米) | ||||||||||||
1 月 | 4月 | 7月 | 10月 | |||||||||
2 月 | 5月 | 8月 | 11月 | |||||||||
3 月 | 6月 | 9月 | 12月 |
水井工程
井号 | 水源地点 | 凿井深(米) | 孔径(米) | 申请日开采 量(立方米/日) | 备注 |
提水工程
工程名 称 | 设计扬 程 (米) | 水泵型 号 | 设备取水 能力 (立方米/秒) | 台数 | 设备总取水 能力 (立方米/秒) | 年取水总 量 (立方万米) | 备注 |
引水工程
取水建筑物名 称 | 取水建筑物 主要尺寸(米) | 设计引用流量 (立方米/秒) | 年取水总量 (立方万米) | 备注 |
量水设施 | ||
节水措施 | ||
污废水处理措 施 | ||
废水排放 | 工业废水排放量 | 吨/日 |
万元产值废水排放 量 | 吨/万元 | |
退水中含主要 污染物 | ||
退水地点 |
注:退水包括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农业灌溉尾水等。
取水工程位置及平面布置示意图: 法定代表人 申请单位(个人) (签章) (印章) 年 月 日 |
有关部门审核意见: 主管负责人 (签章) (单位印章) 年 月 |
注: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须经当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大中型建设项目和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须经当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
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主管负责人(签章)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
取水口所在地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主管负责人(签章)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
取水口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主管负责人(签章)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
取水口所在地流域机构审核意见: 主管负责人(签章)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
发证机关审核意见: 主管负责人(签章)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
取 水 许 可 证 | 编号 | 取水( )字〔 〕第号 |
取水有效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
发证日期 | 年 月 日 |
02号许可事项: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及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内容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及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城市供水工程包括供应自来水、管道优质饮用水、中水、海水等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含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及用户供水设施。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199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一)可行性研究(立项):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供水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政府有关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2.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
3.符合《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
4.应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海水利用或其他节水措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2004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二)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
1.符合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供水工程项目批准书》的要求;
2.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达到《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3.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应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海水利用或其他节水措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令第293号发布)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第十六条;《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粤府〔1995〕51号发布,1998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正)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申请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
1.书面申请文件(原件1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5.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提交经水务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原件1份);
6.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的,应有供水企业的意见(原件1份);
7.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3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五条;《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
1.书面申请文件(原件1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取得的《城市供水工程项目批准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工程概算及编制说明)(原件1份);
4.设计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6.规划部门出具的《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独立场站用地需提供)、用地方案图(独立场站用地需提供)和《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城市供水条例》第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十九条;《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表格
无。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深圳市水务局:
1.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2.管径DN200以上,且总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3.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用户建设的新增年设计用水水量3万立方米(含3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户供水设施。
(二)各区水务主管部门:其他供水工程建设项目。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深圳市水务局:
1.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2.管径DN200以上,且总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3.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用户建设的新增年设计用水水量3万立方米(含3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户供水设施。
(二)各区水务主管部门:其他供水工程建设项目。 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行政许可时限
(一)可行性研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可行性研究:《城市供水工程项目批准书》,2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二)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审批文件,2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取得《城市供水工程项目批准书》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报建手续及开展下阶段设计;
(二)取得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报建手续(需要进行扩初设计的,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扩初设计许可)。 行政许可收费
无。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许可事项:引水蓄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内容引水、蓄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四)《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利计〔2003〕344号)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一)可行性研究:
1.项目建议书获得通过,或政府投资项目取得计划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
2.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
3.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号)编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条、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九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十三条。
(二)初步设计文件:
1.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2.初步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条、第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1.申请书(原件1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应的附图附表(原件3份);
3.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4.报告编制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工程设计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大、中型工程项目建设建议书的审查意见及立项批复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涉及取水项目的取水许可批复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涉及环保、交通、航运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查的书面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8.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初步设计:
1.申请书(原件1份);
2.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应附图附表(原件3份);
3.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4.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工程设计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涉及环保、交通、航运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查的书面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表格
无。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深圳市水务局:市内引水工程或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以上,1亿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
(二)各区水务主管部门:总库容10万立方米(含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深圳市水务局:市内引水工程或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以上,1亿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
(二)各区水务主管部门:总库容10万立方米(含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
(三)兴建总库容1亿立方米(含1亿立方米)以上的蓄水工程,应经市水主管部门审核,报广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境的引水工程由广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行政许可时限
(一)可行性研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初步设计文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2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报建手续及开展下阶段设计;
(二)取得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报建手续(需要进行扩初设计的,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扩初设计许可)。 行政许可收费
无。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许可事项:河道堤防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内容河道、堤防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河道堤防工程是指根据防护对象的防洪要求,为保护防护对象的防洪安全、抵御洪、潮水危害而修建的水工程。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第十一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1998年12月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九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一)可行性研究:
1.项目建议书获得通过,或政府投资项目取得计划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
2.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号)编制;
3.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4.符合流域、区域等规划,并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条、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6〕1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二)初步设计文件:
1.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2.初步设计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3.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
4.技术可行、经济合理,规定项目的各项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条、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 申请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1.项目建设建议书(大、中型项目)(原件3份)及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3份,验原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应的附图附表(原件5份);
3.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4.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初步设计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及批准文件(复印件3份,验原件);
2.初步设计文件(原件5份);
3.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4.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表格
无。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深圳市水务局:
1.特区内河道、堤防工程;
2.特区外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干流河道整治工程;
3.防潮标准为百年一遇(含百年一遇)以上的海堤工程;
3.跨区河流整治工程。
(二)宝安区、龙岗区水务主管部门:其他河道、堤防工程;
(三)跨境的河道整治工程由广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深圳市水务局:
1.特区内河道、堤防工程;
2.特区外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干流河道整治工程;
3.防潮标准为百年一遇(含百年一遇)以上的海堤工程;
4.跨区河流整治工程。
(二)宝安区、龙岗区水务主管部门:其他河道、堤防工程;
(三)跨境的河道整治工程由广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行政许可时限
(一)可行性研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初步设计文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2年内不实施自动失效。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报建手续及开展下阶段设计;
(二)取得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报建手续(需要进行扩初设计的,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扩初设计许可)。 行政许可收费
无。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许可事项: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内容河道(包括水域、河滩地、沙洲、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包括开发利用河滩地、沙洲,航道整治的各类工程,跨线、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线、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等)的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1998年12月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河道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航道要求,保证行洪通畅,不影响堤防安全、河势稳定;
(二)与河道整治规划相协调;
(三)由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咨询机构编制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专题报告》,专题报告的结论可行(项目不改变河道行洪断面、不改变水工程设施主体结构的,不需要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专题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及设计图(原件3份);
(二)项目主管单位意见(原件1份);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专题报告》(原件3份)及编制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五)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专题报告编制大纲〉的通知》(粤水管〔2002〕50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表格
无。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深圳市水务局:
1.特区内河道管理范围;
2.特区外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干流河道管理范围;
3.防潮标准为百年一遇(含百年一遇)以上的海堤工程管理范围。
(二)宝安区、龙岗区水务主管部门:其他河道、海堤管理范围。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深圳市水务局:
1.特区内河道管理范围;
2.特区外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干流河道管理范围;
3.防潮标准为百年一遇(含百年一遇)以上的海堤工程管理范围。
(二)宝安区、龙岗区水务主管部门:其他河道、海堤管理范围;
(三)填堵河道沟叉、废除防洪围堤的经深圳市水务局审查,报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1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及其他建设审批手续。 行政许可收费
无。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6号许可事项:水工程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内容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水工程包括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引水和蓄水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桥梁、码头、道路、管道、构筑物和排污口等工程。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二)《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一)工程建设项目不对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工程抢险和检修、日常管理和维护、水质、水量及防洪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二)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用水权益。
法律依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粤府〔1994〕9号)第七条、第八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1份);
(二)水工程管理单位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原件3份);
(四)对水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及水质影响专题论证分析报告(原件3份);
(五)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与有利害关系人签订的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表格
无。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深圳市水务局:引水工程或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以上的蓄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二)各区水务主管部门: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深圳市水务局:引水工程或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以上的蓄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二)各区水务主管部门: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三)粤港供水有限公司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供水为主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旅游项目由广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1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及其他建设审批手续。 行政许可收费
无。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7号许可事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内容审批在深圳市从事涉及场地平整、采矿取土、搬运土石方的生产建设项目(含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修建铁路、公路、港口码头、电力工程、水工程、环境工程及其他基础设施、开山采石取土等)的水土保持方案。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第十四条;
(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3年9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第四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1997年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单位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内容应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SL204-98,水利部1998年2月5日发布)和《深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报告书编制工作指南》(大纲)的要求;
3.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通过专家审查。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1.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单位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应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的要求;
3.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应通过专家审查。
法律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第四条及附件1;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材料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建设项目动土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或动土量超过5万立方米,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原件4份);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申报表(原件4份);
3.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4.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或者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文件或其他审批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开采石(矿)项目报送国土部门审查批准的矿区范围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1份);
5.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建设项目动土面积少于2万平方米且动土量少于5万立方米,编制水地保持方案报告表)(原件4份);
2.生产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及水土保持设计总图(原件4份);
3.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4.《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方案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开采石(矿)项目报送国土部门审查批准的矿区范围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1份);
6.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表格
《深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报告书申报表》(附表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附表2)。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水务局、区水务主管部门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水务网(http://www.szwrb.g0v.cn)上免费下载。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深圳市水务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动土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或动土量超过5万立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市水务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各区水务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动土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且动土量在5万立方米以下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区水务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深圳市水务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各区水务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领取审批文件。 行政许可时限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深圳市水务局批复文件,有效期至各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止。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加盖区水务主管部门公章和审批意见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有效期至各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止。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许可。 行政许可收费
无。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深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报告书申报表
申报日期 | 年 月 日 |
申报方案单位 (盖章)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项目名称 | |
方案名称 | |
编制方案单位 (盖章)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附表2
类别:
编号: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送 审 单 位
(个人):________________
法 定 代 表 人
(组织领导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送审时间: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制
说明:
1.随表附送生产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平面图和设计总图各1份。
2.本表一式3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1份留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督检查依据,1份送项目审批部门作为审批项目依据,1份留本单位(或个人)作为实施依据。
3.在生产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中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4.凡此表表达不清的事项,可用附件表述。
项 目 概 况 | 项目名称 | ||||
项目负责人 | 地点 | ||||
占地面积 | 计划投资 | ||||
开工时期 | 竣工日期 | ||||
生产能力 | 生产年限 | ||||
可 能 造 成 水 土 流 失 | 弃土、石、渣量 | ||||
造成水土流失面积 | |||||
损坏水保措施 | |||||
估计造成水土流失危 害 | |||||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及 投 资 | 工程措施 | 投资 | |||
植物措施 | 投资 | ||||
耕作措施 | 投资 | ||||
其它措施 | 投资 | ||||
水土保持总投资 |
分 年 度 实 施 计 划 及 年 度 投 资 | ||||||
方 案 编 制 |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资格证书编 号 | 发证机关 | |||||
审定 | 审核 | 编制 | ||||
审批意见: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检查和验收记事: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08号许可事项:城市管道供水经营项目审批
行政许可内容准许在深圳市的一定区域内从事城市管道供水(含自来水、直饮水、中水、海水)经营。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199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
(二)《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2005年9月27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八条、第九条;
(三)《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2003年3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发布)第八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采用招标、招募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 行政许可条件
(一)采用招标、招募方式的:申请人应符合招标、招募文件规定的各项条件,并获得中标通知书或者在招募中通过谈判被确定为被授权人;
(二)采用符合条件授予方式的:申请人应符合特许经营文件所规定的各项条件;
(三)按照《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规定,对公用设施权属及其处分、股权转让及所经营的公用事业与其他经营活动的关联责任等事项做出相应承诺。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三条;《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第八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供水范围)(原件1份);
(二)企业从事城市供水的经历以及人员和设施配备情况表(原件各1份);
(三)企业制定的有关城市供水生产运行、水质检验和经营服务全过程相关的管理制度(原件各1份);
(四)中标通知书或被确定为授权人的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对公用设施权属及其处分、股权转让及所经营的公用事业与其他经营活动的关联责任等事项的承诺书(原件1份);
(六)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三条;《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第八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表格
无。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组织评审组按招标、招募文件或特许经营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审--深圳市水务局依据评审组意见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含评审时间)。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授权书,同时核发《深圳市城市管道供水特许经营证书》;有效期限同授权期限。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授权书和《深圳市城市管道供水特许经营证书》后方可从事城市管道供水经营项目。 行政许可收费
无。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9号许可事项:城市排水许可
行政许可内容准许生产、经营、施工等单位或个人接通雨污水管道并向污水管道排放污水。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103项。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至少能对水量、pH、C0Dcr(或T0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
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至少能对水量、pH、C0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政排水管理办法》(1999年8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第十九条;《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135号发布)第六项。 申请材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原件3份);
(二)室外排水总平面图和排水管道出水口断面图,排水的水质、水量、水温、水压情况的说明(原件各1份);
(三)排水设施验收报告(原件1份);
(四)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须提供具有国家二级以上水质检测资质的水质监测单位出具的水质分析报告,以及水质检测装置资料及水质检测制度资料(原件各1份);
(五)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排水工程设计方案及图纸(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政排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表格
《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宝安区、龙岗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水务网(http://www.szwrb.g0v.cn)上免费下载。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深圳市水务局:特区内的排水许可;
(二)宝安区、龙岗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本辖区内的排水许可。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深圳市水务局:特区内的排水许可;
(二)宝安区、龙岗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本辖区内的排水许可。 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宝安区、龙岗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宝安区、龙岗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无有效期限;《城市排水许可证书》(临时),有效期1年。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后方可按规定排水。 行政许可收费
无。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申请号_____________
申请年度_____________
申报类型_____________
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申请用户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
用户的基本情况用户全称 | |||||||
详细地址 | |||||||
邮政编码 | 法 人 代 表 | 联系人 | 电话 | ||||
经营项目(或产品) | |||||||
用水总量 (立方米/日) | 其中自备水源供水( 立方米/日) | 排水量(立方米/日) | |||||
总量 | 工业污 水 | 生活污水 | |||||
排水口数量(个) | 排水方式 | ||||||
主要污染物 | 排水检 测机构 (有、 无) | ||||||
污水处理能力 | 处 理 工 艺 | 效果 | |||||
现有排水管网平面示意图(在其中标出管径、标高、与城市排水设施接口位置 、排水流向等):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最高浓度(mg /L)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最高浓度(mg/L ) |
1 | 温度 | 17 | 汞 | ||
2 | pH值 | 18 | 镉 | ||
3 | 悬浮物 | 19 | 铅 | ||
4 | 易沉固体 (15min) | 20 | 铜 | ||
5 | 油脂 | 21 | 锌 | ||
6 | 矿物油类 | 22 | 镍 | ||
7 | 苯系物 | 23 | 锰 | ||
8 | 氰化物 | 24 | 铁 | ||
9 | 硫化物 | 25 | 锑 | ||
10 | 挥发性酚 | 26 | 阴离子合成 洗涤剂(LA S) | ||
11 | 生化需氧量 (5d20℃) | 27 | 六价铬 | ||
12 | 化学耗氧量 (重铬酸钾 法) | 28 | 三价铬 | ||
13 | 溶解性固体 | 29 | 硼 | ||
14 | 有机磷 | 30 | 硒 | ||
15 | 苯胺 | 31 | 砷 | ||
16 | 氟化物 | ||||
备注 |
变更项目提出日期: | |||
变更原因 | |||
变更内容 | |||
新增排水量 (立方米/日) | 新增排水口( 个) | ||
新增有害物种类 及其最高浓度 |
用户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审查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批准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