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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优秀金融创新案例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优秀金融创新案例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前海规〔2020〕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优秀金融创新案例评选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2020年7月21日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优秀金融创新案例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区内金融机构创新,推动金融业健康发展以及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深前海规〔2019〕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海优秀金融创新案例的申报、评审和资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前海优秀金融创新案例不作为确定对应项目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 前海优秀金融创新案例的申报、评审和资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前海优秀金融创新案例原则上每年集中评选一次,具体时间以公告为准。
  第六条 每次集中评选选出2名一类前海优秀金融创新案例,各资助30万元;3名二类前海优秀金融创新案例,各资助20万元;5名三类前海优秀金融创新案例,各资助10万元;10名鼓励类前海优秀金融创新案例,各资助5万元。以上资助数量可以缺额,不得突破。多家申报单位申报同一案例的,平均分配资助资金。

  第七条 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注册的下列单位可以申报前海优秀金融创新案例:
  (一)中央批准或备案的金融机构;
  (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金融机构;
  (三)其他金融配套服务等机构。
  第八条 前海优秀金融创新案例的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项目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二)作为主要完成单位,对项目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三)必须是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主要完成人是指对金融创新项目做出重要贡献的1名或多名人员。
  第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须经合作单位协商一致后,由协商确定的单位组织申报。
  第十条 鼓励申报前海优秀金融创新案例的项目进行产品(服务)创新、模式创新、技术创新、组织(机构)创新、制度创新。
  第十一条 申报前海优秀金融创新案例的项目应在近2年内完成研究开发并已经向市场推出,已形成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能够有效防控相关金融创新的风险,不得违反现行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实用性,符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导向,优化了金融资源配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对申报单位以及所在行业降低经营风险、改进质量效益起到明显推动作用;
  (三)能完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体系,对所在行业发展有较大的示范效应。
  第十二条 申报前海优秀金融创新案例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优先考虑:
  (一)有利于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以及服务“一带一路”倡议的;
  (二)率先落地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先行先试政策的;
  (三)支持普惠金融、创业创新、金融科技、绿色金融、知识产权投融资、中资企业走出去、外资企业引进来、对外贸易发展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
  (四)引领行业变革、辐射范围广、可推广性强的;
  (五)有利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区域金融安全与稳定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前海优秀金融创新案例:
  (一)申报单位5年内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依法纳税、申请前海产业发展资金存在不诚信行为的;
  (二)申报时,申报单位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
  (三)申报时,申报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四)申报时,申报单位在异常经营名录内的;
  (五)申报时,申报单位在深圳市及前海信用平台有行政处罚记录,且该行政处罚未履行完毕的;
  (六)申报项目权属、合法性、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方面存在争议的。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每个申报单位每个年度原则上不得同时申报超过3个优秀金融创新案例。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按照评选要求对项目严格把关、充分论证,自评合格后,应填写统一格式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优秀金融创新案例申报表(见附件)。申报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提交鉴定报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获得奖励证明等补充材料。申报单位为分支机构的,其总部或深圳市级分支机构负责对申报项目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各单位申报材料应在公告要求时间内提交至前海管理局,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前海管理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及时通知申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前海管理局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组成员从市有关部门、中央驻深金融监管机构等单位推荐的专家和学者中产生,同一家单位最多产生1名专家,且不得与候选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条 前海优秀金融创新案例评选分为初审、复审、终核三个阶段:
  (一)评审专家组负责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筛选出一定数量的项目进入复审;
  (二)评审专家组对进入复审程序的项目进行评审,申报单位进行演示和答辩;评审专家组提出优秀金融创新案例拟资助项目建议报前海管理局决策;
  (三)经前海管理局审定的优秀金融创新案例拟资助项目以前海管理局名义对外公示。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前海管理局可组织评审专家组成员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应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利用其技术成果。

  第二十四条 前海优秀金融创新案例的评选接受社会监督。评选结果在前海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资助项目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内向前海管理局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非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不同意见。
  第二十六条 前海管理局受理异议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调查。对存在非实质性异议且调查属实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消除异议的,不影响评选结果;不能消除异议的,不予认定。对存在实质性异议且调查属实的项目,取消其资助资格,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主观恶意情形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项目申报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优秀金融创新案例申报表(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