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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房管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房管体制实行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穗府(1982)53号 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各区人民政府、房管局,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基建委《关于房管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可向市建委反映。
         关于房管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意见
  市委一九八一年九月二十三日穗字(1981)80号《关于加快我市近期住宅建设问题的会议纪要》提出:“房管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房屋管理(包括公房和私房)、维修以及人、财、物权可下放给区管”、“各区委和区政府要加强对区房管局的领导,区房管局要认真执行市房管局的有关规定”。据此,对市、区房管局的职责分工及有关人、财、物的审批权限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房管局的主要职责
  1.贯彻中央、省有关房管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并结合实际,调查研究,制订全市的房管方针、政策和规定,制订全市公、私房租金标准,修编房屋修缮工程技术措施及标准;
  2.指导各区房管局的各项业务工作和修缮技术,总结交流经验;
  3.审查确定全市房地产产权及其合法变动,掌握全市产权档案及房屋交易业务,审查决定各区上报经管房淘汰重建、拆除、作价转让、审查征地案件,核发用地证;
  4.负责房管的科研工作和房管专业人员的统一培训,组织交流房管科研工作及技革的经验;
  5.直接领导机关用房管理所,并对市属各系统各单位自管房进行业务指导;
  6.根据上级的指示,制订各种房管业务报表,并汇总上报。
  二、区房管局在区政府直接领导下,负责本区房屋(公房和私房)管理、维修及人、财、物的统一管理。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颁布的各项房地产政策法令。保证各项房管规章制度的实施,并根据市的要求,具体组织各项房地产业务工作的完成,按期报送各种业务报表;
  2.负责区辖内经管房屋的安全检查、维修、管理和租金的收缴,并对区属单位自管房和管理、维修、养护进行业务技术指导;
  3.负责区属范围内私房的安全检查,发动维修、租赁管理和私房修缮贷款(包括木屋贷款、留房、众墙垫款)的发放及回收;
  4.负责办理区辖范围内的征地业务,配合市容整顿,做好临街房屋的整饰工作。对经管公房的淘汰重建、拆除、作价转让、征用等提出意见,报市局审批;
  5.进一步落实房屋政策,继续处理好“双代”房、抢代房、经租房的遗留问题;
  6.积极开展调换住房业务,处理各项房地产租赁、修缮、产权等纠纷;
  7.负责区辖范围内灾害性倒塌房屋事故的处理和协同各有关办方面做好居民安置善后工作。
  三、有关人、财、物的审批权限
  1.为了使房管业务稳步发展和房管业务干部的相对稳定,区房管局、科、站、队体制机构的增撤,区局正副站长以上的领导和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调动,须事先征得市房管局的同意;房管站不得下放到街道办事处管理,如需撤并须上报市批准。
  2.房屋租金收入,百分之十五上缴给市局(其中百分之三用作全市性的房管业务、宣传印刷、房管修缮科研和教育费用,百分之十二全市统一调剂使用),百分之八十五归区局按“以租养房”的方针,安排作房屋维修费、管理费使用,不得挪作搞基建(包括加层)之用。各区房管局、房管站、工程队应实行经济核算,接受所在区财政的监督和管理。
  3.公私房修缮材料计划,由区局编报区政府计划部门综合上报市计委,市计委按区下达。
  4.各区局的债权债务,包括私房贷款,托管房和“双代”房租的发还和回收等,由各区负责。
  5.本通知从一九八二年五月一日开始执行。过去市、区房管局的往来款项(债权债务)的清理,由市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作出规定,妥善办好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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