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 制定机关: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珠劳社〔2009〕100号
- 公布日期:2009.08.31
- 施行日期:2009.09.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珠劳社〔2009〕100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功能区劳动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25号)规定,现就我市失业保险待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阶段性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616元提高到709元。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期为2009年9月至下次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止。按新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本标准的,仍按本标准执行。 适当提高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
对《关于调整〈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粤府办〔1999〕54号)中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作如下调整: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的,按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0%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后每多参加失业保险一个月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