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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汕头市财政局关于修订《汕头市困难残疾人大病救助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2020)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汕头市财政局关于修订《汕头市困难残疾人大病救助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
(汕残联〔2020〕12号)


各区(县)残联、财政局:
  根据我市清理相关证明事项需要,市残联、市财政局按程序对《汕头市困难残疾人大病救助实施意见》(汕残联〔2017〕16号,以下简称《意见》)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一、《意见》中涉及“疾病诊断证明”的表述修订为“疾病诊断结果”。
  二、《意见》第四项“申请和核拨”中第4点中“或经济困难证明”删掉。
  三、《意见》第四项“申请和核拨”中第4点中“申请人填写《汕头市困难残疾人大病救助申请表》,经所在村(居)委会或街道(镇)残联初审,区县残联在接到申请后4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上报市残联(资料可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市残联系统直属单位在读在训人员,可由其机构初审后直接上报市残联)。市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同意后办理救助款划拨手续(专项资金未到位等特殊情况除外)。”修订为“申请人填写《汕头市困难残疾人大病救助申请表》,带齐申请资料,向市残联提出申请。市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同意后办理救助款划拨手续(专项资金未到位等特殊情况除外)。”
  附件:汕头市困难残疾人大病救助实施意见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财政局
2020年3月30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