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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监察局、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抢险应急项目参建队伍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失效

珠海市监察局、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抢险应急项目参建队伍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发改资〔2012〕40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抢险应急项目参建队伍储备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监察局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珠海市抢险应急项目参建队伍储备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珠海市抢险、应急工程顺利实施,确保抢险、应急工程承发包过程中的公正性、科学性,依据《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珠海市抢险和应急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抢险应急项目参建队伍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抢险、应急工程按照《珠海市抢险和应急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确定。
  抢险工程实际发生时,在储备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具体参建单位。
  应急工程实际发生时,设计、勘察、监理、造价单位可以在储备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公平竞价,在储备库中以审定的项目预算价作为招标控制价,以最低价评标办法确定。
  第三条 储备库的建立和使用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用年度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取有资质的合格单位,建立抢险应急项目参建队伍储备库,并负责储备库管理。
  第五条 储备库必须在当年第一季度内建立,有效期两年。
  第六条 进入储备库的队伍必须服从指挥和调配,集中人力、物力,确保抢险和应急工程项目为优先。


  第七条 根据抢险、应急工程性质,储备库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园林、水利水务、交通建设工程四类。分别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政园林和林业局、海洋农渔和水务局、交通运输局负责,按照本行业的特点和要求,建立和管理储备库,并制定相应考核机制。
  第八条 各类别储备库中,分别设立设计、勘察、监理、造价、施工五个专业储备库,每个专业储备库企业应当在6个或6个以上。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按照企业资质类型再细分专业储备库,细分的专业储备库企业应当在6个或6个以上。
  第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加入相应储备库。
  第十条 申请加入储备库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和独立资质的企业;
  (二)满足项目所需的企业资质要求,且资质等级在二级(或乙级)以上(含二级(乙级)),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要求。企业资质由项目主管部门在建立具体企业库时在申请通知文件中做具体界定;
  (三)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
  (四)工商注册地在珠海地区或分公司在珠海地区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
  (五)在珠海地区连续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五年以上;
  (六)在珠海地区有满足承担抢险、应急项目施工需要的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
  (七)其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要求的。
  第十一条 企业在申请加入储备库前3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储备:
  (一)因拖欠民工工资、拖欠分包工程款被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主管部门通报的;
  (二)有行贿、受贿或暴力抗法行为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工程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发生严重(含严重)以上工程质量事故、或较大级(含较大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存在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诚信企业的记录;
  (六)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时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不予加入储备库,并自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储备的申请。
  第十三条 在申请加入储备库某一类别的企业中,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少于拟录取名额的,申请人可以直接进入储备库;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多于拟录取名额的,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采取综合评标办法,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为保证入库企业及时响应抢险、应急工程建设,具有两个以上资质的企业最多只能申请两个储备库类别。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申请。
  第十五条 综合评标办法是指对企业纳税情况、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工程业绩、人员和机械设备状况、财务状况、诚信记录、良好信息、特殊贡献等指标确定综合评审得分。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在有效期结束次年的第一季度内建立新储备库,建立新储备库期间发生抢险应急工程的,在原储备库中确定中标企业。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集中进行储备库的公开招标,确定加入储备库的企业名单,具体时间另行公告。
  储备库招标文件由项目主管部门制定,应当包括储备库类别及入库数额、企业准入条件、提交的材料证明文件、录取程序、评审办法、入库企业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企业参加储备库投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四)ISO9000系列认证证书;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告;
  (六)上五年度在珠海市依法纳税的证明;
  (七)上五年度在珠海市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七)在珠海市的工程业绩证明;
  (八)在珠海地区主要机械设备汇总表和自有机械设备证明(包括购置发票、租赁合同等),若为租赁取得,其剩余租赁期须覆盖入库企业有效期;在珠海地区施工人员汇总表;
  (九)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
  (十)其他材料(如获奖证书、认证证书等)。
  第十八条 申请与录取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主管部门向市发改部门申请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的核准文件;
  (二)项目主管部门编制招标文件送市招标办审核备案;
  (三)项目主管部门在珠海市建设工程信息网或有关公众媒体上发布受理申请通知,并公布录取的方式、方法,录取数目及其他有关事项;
  (四)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珠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场地内指定的地点及方式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书面申请材料,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标;
  (五)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分,明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排列顺序;
  (六)市招标办对开标、评标进行现场监督,项目主管部门可邀请市监察部门、法制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现场监督;
  (七)项目主管部门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列入储备库的企业入选名单,并在珠海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2个工作日;
  (八)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列入储备库,并在珠海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九条 进入储备库的企业应当无条件服从指挥和调配,在抢险和应急第一时间发挥作用,并组织适当的训练和演练。


  第二十条 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各项目主管部门统一建立储备库电子化管理服务平台。
  第二十一条 抢险、应急工程承包人在储备库中确定,由发包人负责组织实施,项目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必须优先保证抢险、应急工程抽取地点、时间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 抽取地点、时间落实后,发包人及时通知相应类别储备库中的所有入库企业。
  入库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派人参加现场抽取活动。如入库企业不派人参加,不影响其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抢险工程、应急工程中设计、勘察、监理、造价采用电脑随机抽取方式,由发包人在储备库中抽取一家企业为中标人,并及时通知被抽取的企业。
  抢险工程费用确定按照《珠海市抢险和应急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确定。设计、勘察、监理、造价按照国家收费标准计费并按下限值下浮确定。
  第二十五条 应急工程施工采用公平竞价方式,实行固定总价包干,进行网上报价。
  需要设计的应急工程或按新设计标准修复的应急工程,应急工程项目单位应在招标前报送项目预算审核,审定的项目预算价作为应急工程招标控制价。
  发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布应急工程招标文件,并提供项目工程量清单、图纸等供企业下载。
  发包人直接通知相应类别储备库中的所有入库企业,入库企业须在系统规定设置的时间内进行网上报价。
  发包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最低价评标办法确定1家企业为中标人。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与企业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明确实施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抢险工程实施前,应先签订框架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自工程实施之日起30日内补签合同。
  第二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企业,在其项目完工验收前,不再作为其他项目的抽取对象。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认真履行相关承诺及具体项目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保证项目的完成期限、质量和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和资金绩效。
  第三十条 中标人必须严格按照协议书和具体项目的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内容,不得分包及转包,施工期间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总监。
  第三十一条 预算(标底)的编制,现场监理以及工程费用的结算必须严格执行协议书、具体项目合同以及招投标文件所明确的要求,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偷工减料等行为的发生,保证手续完备,价格合理。


  第三十二条 加入储备库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
  (三)不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四)与建设单位良好合作,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五)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加入储备库的企业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及时更新储备库信息。
  如果已加入储备库企业资质等级等条件不再满足储备库要求,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取消该企业储备资格,并将取消储备资格的企业和递补的企业名单在珠海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布。
  递补企业名单可以按本规定重新公开招标确定,亦可以从储备库建立有效期内符合要求的年度公开招标评审结果顺延产生。
  第三十四条 对加入储备库的企业,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每年组织一次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和储备库使用情况进行公布。
  第三十五条 加入储备库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将其清出储备库:
  (一)提交的有关资料、数据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二)因自身原因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期、质量等合同条款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或因自身原因拒绝签订中选项目合同的;
  (三)将承包的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四)拒绝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的。
  第三十六条 对被清出储备库的企业,自清出之日起3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储备库的申请。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清出储备和递补的企业名单在珠海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布。
  递补企业名单可以按本规定重新公开招标确定,亦可以从储备库建立有效期内符合要求的年度公开招标评审结果顺延产生。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可不招标的项目,适用本办法确定企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