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肇庆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肇庆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府规〔202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2020年3月26日十三届9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肇庆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肇府函〔2014〕268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今后我市相关管理活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0日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