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药品试行标准转正有关事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13.08.21
- 施行日期:2013.08.2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药品试行标准转正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药品生产企业:
现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药品试行标准转正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3〕152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药品试行标准转正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企业切身利益,请各企业务必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各企业收到本通知后,请在安监处QQ群“深圳药品生产企业群”中回复“××(企业名称)收到药品试行标准转正有关事宜的通知”,并请填写《确认函》(附件1),于2013年8月26日前寄送我局安监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C1108室,邮编:518035,联系人:陈静芬、李心怡,联系电话:82002731、82108397。
三、各企业应积极开展药品试行标准转正申报工作。对于尚未申报转正品种,必须于2013年8月31日前依照药品补充申请第18项“其他”项提出转正申请,并于2013年9月30日前将所受理的申报资料依照省局公众网站办事指南中“邮寄药品注册申报资料注意事项”要求送交国家药典委员会;对于已申报转正品种,企业应自查申报资料,确保于2013年9月30日前已将所受理的申报资料送交国家药典委员会。
四、企业在2013年8月31日前已提出或未提出转正申请的品种,请填写品种清单(附件2、3),于9月15日前报送我局安监处。对未提出转正申请的品种,安监处将汇总后上报省局药品注册处、国家总局予以注销其药品批准文号。
五、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药品注册处联系,联系人:方维,联系电话:020-37886155。
附件:1.确认函
2.已提出转正申请的品种清单
3.未提出转正申请的品种清单
4.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药品试行标准转正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3〕152号)(略)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8月21日
2013年8月21日
附件1
确认函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公司已收到《市药品监管局转发关于药品试行标准转正有关事宜的通知》(深药监安〔2013〕15号),对文件内容和要求已全部知悉。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盖章:
附件2
已提出转正申请的品种清单
企业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品种名称 | 批准文号 | 试行标准号 |
附件3
未提出转正申请的品种清单
企业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品种名称 | 批准文号 | 试行标准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