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水务局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茂名市水务局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2017年)
为规范本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协调修改、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决定、解读和发布、评估和修订、清理和废止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为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以本局名义制定并向社会发布的,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局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务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本局及直接管理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属于本规定调整范围。 本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及临时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以本局名义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政策法规科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指导监督工作。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科室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协调、征求意见、报送审查、报请公布、组织实施、政策解读、解释答疑、清理评估及修订、废止等工作。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一般包括调研论证、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报送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发布等阶段。 各科室(含局属各单位,下同)负责组织起草各自职权和业务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三)不得增设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或者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管理费、手续费、滞纳金、咨询费等);
(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为依据,不得作出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或减损其权利的规定;
(五)不得以解释性表述对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条文、相关定义、适用范围等的内涵进行规定,也不能采取其他表述做出扩大化或缩小化的规定;
(六)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扩大自身权力或减免自身法定职责义务的规定;
(七)不得超越本局的职权范围。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形式要求:
(一)标题应当冠以“茂名市水务局”;
(二)结构合理,条理清晰,概念统一,语言规范准确、简洁明了;
(三)原则上不对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作重复性表述,但在作出操作性、具体性规定时,可以对相应的原则性条文规定进行引用表述;
(四)文末应当规定施行日期,除应急需要外,原则上印发日期与施行日期之间不少于30日;
(五)应当明确规定有效期,暂行或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3年;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规范性文件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制定目的;
(二)制定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依法设立或者实施的有关工作制度、事项、办事程序、时限和要求等主要内容。 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科室应当组织讨论、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并按如下规定征求意见:
(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二)通过在局门户网站、报纸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5天,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群众意见;
(三)依法应当听证的,参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四)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 起草科室应当根据有关意见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者协调,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并提交下列文件送政策法规科审核: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及其政策解读;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简要说明,包括起草背景、必要性、依据、起草过程以及主要制度等内容,制定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对涉及政府或政府部门职责、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内容,应逐条(款、项)列明制定依据;
(三)对征求意见的采纳和未予采纳情况的说明。 政策法规科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核。
政策法规科审核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可行性和合理性。合法性审核内容包括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制定权限、文件内容、文件制定规范五个方面,重点围绕立法保留事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权利义务有关规定以及是否超越权限等内容开展。 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规范性文件草案提请审议时,起草科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材料以及政策法规科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文件起草科室拟文,经局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报送市法制局审查。 经市法制局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经审查同意的,由起草科室拟文呈报局主要负责人签发;
(二)经审查提出修改意见的,由起草科室修改后呈报局主要负责人签发;
(三)经审查认为不能发布的,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取消该规范性文件草案。 拟报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批准、以本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科室按程序报经市法制局审查后,报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批准,再由起草科室拟文呈报局主要负责人签发。 规范性文件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局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茂水规〔20××〕×号。
政策解读由起草科室提供,应随规范性文件一并印发。 规范性文件及其政策解读印发后,由办公室在局门户网站上发布。
起草科室在规范性文件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一式两份、电子文本一式一份报请市政府办公室在《茂名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并将一份纸质文本抄送市法制局。
在《茂名市人民政府公报》发布前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政策法规科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对本局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清理。
有关科室负责对其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规范性文件施行期限届满6个月之前应当就其是否继续实施进行评估。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应当结合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调整情况和实施情况及时清理和评估。 规范性文件清理或评估后,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起草科室发现文件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或因实施条件发生变化等需要修订的,按新制定程序进行修改;
(二)因管辖权限已经调整、管理对象已不存在等原因,起草科室认为文件已无继续实施必要的,应当提出废止或宣布失效意见;
(三)文件实施期限即将届满,起草科室认为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出重新公布意见。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