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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通知
(梅市府办函〔2017〕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关于"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行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基本程序
  (一)市政府法制机构受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经初步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统一登记。
  (二)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在出具的注有专门审查编号的审查意见中注明:"根据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相关规定,此文在发文前应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编号,并在文件上标注编号后方可发布"。
  (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前,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统一编号,然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在发文时将该编号标注在规范性文件首页右上角,以此作为通过合法性审查、准予发布的标识。
  (四)市政府办公室将正式印发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在10个工作日内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并在最新一期的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

  二、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的基本程序
  (一)市政府法制机构受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经初步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按规定要求统一登记。
  (二)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受理的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在出具的注有专门审查编号的审查意见中注明:"根据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相关规定,此文在发文前应由市法制局统一编号,并在文件上标注编号后方可发布"。
  (三)在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根据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修改完善后、正式印发前,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统一编号,然后由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发文时将该编号标注在规范性文件首页右上角,以此作为通过合法性审查、准予发布的标识。
  (四)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在正式文件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制定机关门户网站公布,同时提供正式文件纸质文本(一式二份)和电子文本提请市政府办公室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

  三、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方法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机构分别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编号,具体编号方法为:
  (一)编号结构。
  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编号结构为:MFGS-××××-×××。
  2.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编号结构为:MBGS-××××-×××。
  (二)编号结构说明。
  1.MF、MB分别代表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拼音字母缩写,M即"梅州",F即"政府",B即"部门"。
  2.GS是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拼音字母缩写。
  3.××××:四位数字码,表示发文年度。
  4.×××:三位数字码为审查文件顺序号,按审查通过的时间顺序递进。
  例如:审查编号MFGS-2017-001即为梅州市政府2017年发布的第一件规范性文件。
  (三)审查编号标识位置。
  审查编号用4号仿宋字,顶格标识在规范性文件首页第一行右上角,发文机关标识之上。

  四、各县(市、区)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具体登记、编号、印发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作出规定。

  五、相关要求
  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也是2017年度及之后依法行政的考评内容,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务必高度重视,抓早抓实。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于2017年2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应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市政府法制机构要不断加强对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监督指导,适时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贯彻实施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未按市政府规定时限和要求实施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或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在规定载体统一发布而擅自制定和公布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市政府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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