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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发区和广州市区加强协调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发区和广州市区
            加强协调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穗府(1985)81号 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三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开发区和广州市区加强协调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区各单位和开发区都要主动加强联系,搞好工作衔接,共同努力,加快开发区的建设。
         关于开发区和广州市区加强协调工作的规定
  为了高水平、高效益、高速度地建设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市各有关单位除认真执行市政府发布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等七个规章中各项规定外,开发区有关基建、计划、管理等问题,急需和广州市区加强协调和衔接,为此,特作如下几项具体规定。
  一、关于开发区和市区的关系
  开发区是广州市的一部分,办开发区是实现广州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一个重要步骤,对广州市的建设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因此,需要全市都关心开发区,在抓好市区老企业改造的同时,动员全市力量支持开发区。开发区必须利用自己的优越条件为发展广州经济技术服务,为内地服务。
  兴办经济技术开发区必须根据中央[1984]13号文件精神,坚持“特事特办,新事新办,立场不变,方法全新”。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中的规定,允许开发区在管理体制和办事方式上独特的形式和做法。开发区的建设工作要突破旧框框,改革旧体制,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二、关于计划管理问题
  开发区应是一级计划单位,可在计委立个户头。今后,对全市新上的技术比较先进的项目,计委要综合平衡,原则上优先放在开发区。从明年开始,开发区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以及执行情况应报市计委,市计委通过综合平衡,对开发区的主要物资分配,属国家计划分配的按计划拨给开发区;属地方资源安排的,各物资主管部门应根据资源情况积极安排,原则上也应切块拨给开发区,由开发区自行安排给下属单位。大学生分配应列入计划,保证开发区初期的人才来源,开发区自行联系分配来的大学生,计委应予支持。
  基建项目(包括利用外资项目)计划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限额以下的由开发区管委会计划部门自行审批;限额以上的上报市计委审批或审核上报国家计委审批。
  开发区的各类统计工作应按市统计局的要求和统计法规定,按时上送报表。
  开发区管委会设立计划业务综合部门,负责对开发区的基本建设计划,引进计划等各项计划综合平衡报市计委。
  三、关于开发区的规划实施和基本建设问题
  (一)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开发区管委会设立规划办公室。规划办公室是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的职能部门,执行开发区总体规划。目前主要任务是负责组织审查批准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管好开发区已征用的土地;接受用地单位报建;对开发区的建筑实施统一管理;收取土地使用费。开发区规划办公室对用地和建筑报建审批后报规划局备案。
  开发区九点六平方公里内凡未征用的土地,应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的通告》由开发区规划办公室和市规划局、房管局共同执行。新征土地由开发区规划办公室统一办理。具体办法由开发区建设开发总公司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另定。
  (三)开发区规划办公室业务上受市规划局的指导,行政上由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由管委授权承担各有关任务。
  (四)开发区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由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城乡建委授权开发区建设开发总公司组织有关部门会审、批准,报市城乡建委备案。具体审批办法,由开发区建设开发总公司另行制定。
  (五)开发区建设开发总公司负责组织基本建设计划的执行,并参与项目选址、概算、预算、开工报告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招标、投标,组织指导建设项目的准备、设计、施工和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工程评优等工作。
  (六)开发区的各项计划、业务工作执行情况要按时报市各主管部门。
  四、外经、外贸和外汇管理、金融问题
  (一)为了充分利用开发区的优越条件,对国家规定的出口许可证商品额度由市外经委逐年划拨一部分给开发区,鲜活商品配额亦可由市外经委划拨一部分给开发区。
  (二)为简化手续,开发区的外汇使用,逐年由市计委划拨额度。开发区有关单位使用外汇时,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后,珠江分行即办理开具信用证等手续。
  (三)根据开发区的发展,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开发区的新的金融体制。金融部门要坚持改革,积极争取人民银行总行对信贷计划、外汇额度也采取切块划拨的办法,以便于开发区自己灵活使用。
  五、办理出入境手续问题
  关于出国赴港澳的审批手续,开发区管辖的各单位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统一报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平衡,呈报市领导同志审批。
  六、开发区调用工作人员问题
  凡开发区急需调用的工作人员,市区各有关单位应予支持,尽量协商解决。如遇争议,由市人事局仲裁。
  七、发放文件问题
  (一)市府办公厅和其它经济综合部门的文件应发至开发区总公司一级,只列开发区管委会文件户头,由开发区管委会发给所属各单位。市经济等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应按规定安排开发区参加。
  (二)凡属国务院或全国人大有关部门下发的经济技术、经济法制等方面的文件、内部简报、内部参考资料,市府有关部门应给一份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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