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潮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2009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及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潮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潮州市财政局
- 发文字号:潮劳社〔2009〕46号
- 公布日期:2009.06.08
- 施行日期:2009.07.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潮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潮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2009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及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潮劳社〔2009〕46号)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8年全省和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2759元和1660元,现就调整我市2009社保年度(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社会保险费征缴及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确定
参保人应以本人月实际工资、薪金收入作为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一)执行《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潮府〔2002〕36号)的各类参保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各险种的缴费基数上下限: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月实际工资、薪金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8277元)的,以8277元为缴费基数;参保人月实际工资、薪金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996元)的,按996元为缴费基数。
2.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人月实际工资、薪金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4980元)的,以4980元为缴费基数;参保人月实际工资、薪金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996元)的,按996元为缴费基数。
3.住院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实行定额征收,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41.5元;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8.3元。
(二)执行《潮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方案(试行)》(潮府办〔1997〕10号)及执行《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的通知》(潮府〔1994〕31号)的单位人员,以本人基本工资作缴费基数。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月实际工资、薪金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4980元)的,以4980元为缴费基数;参保人月实际工资、薪金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660元)的,以1660元为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调整
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中,凡以上年度全省或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新的标准执行。
二○○九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