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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物价局关于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领购使用票据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领购使用票据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民政规〔2010〕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并以我局名义或由我局牵头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领购使用票据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本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领购使用票据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关于印发《深圳市民间组织领购使用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3.关于深圳市低保对象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4.关于印发《深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关于规范我市民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和银行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物价局关于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
领购使用票据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12月12日 深民民〔2003〕13号)

  为支持和鼓励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规范民间组织的经济活动,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税务登记、领购使用票据和收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民间组织税收征管及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140号)的规定,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物价局现就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领购使用票据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深圳市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自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的30日内,应凭上述登记证书到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特区内的,到税务登记分局办理;特区外的,到所在辖区税务所办理)。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法人机构代码和银行帐号后,应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备案。民政部门定期向地税部门反馈登记注册信息,并将民间组织是否办理税务登记作为年审合格的条件之一。
  二、深圳市各社会团体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的规定收取会员(含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并出具由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广东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由各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所在辖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领购,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按照验旧领新的原则发售,并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三、各民间组织按章程开展的业务培训、业务咨询、信息服务、技术鉴定、技术转让、项目论证、举办各种竞赛、组织国际交流、创办刊物、出版书籍以及其它有偿性服务的收费,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经营范围审核后,供应相应种类的发票,并验旧供新。
  四、各民间组织接受捐赠等非应税收入(按章程规定收取的会费除外),经其业务主管单位(行业协会、商会除外)注审核后,出具由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或《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票据》作为入帐凭证。
  《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或《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票据》由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按照验旧领新的原则发售,并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各级民政、税务部门应严格审查民间组织的收入是否确实属于非应税收入,对属于应税收入的项目,应要求其领购(或开具)发票并依法纳税。
  五、政府部门依法开展的强制性培训业务委托民间组织实施的,其收费标准由委托的政府部门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六、各民间组织从事的社会服务、咨询培训等经营活动中,凡列入《广东省定价目录》的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应按法定程序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收费许可证。未列入《广东省定价目录》的收费项目,各民间组织应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依法纳税。
  七、各民间组织从事有偿经营服务活动,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收条件的,可依法提出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依据和减免税的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
  八、税务、财政、物价和民政部门应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民间组织的税务登记、票据和收费管理工作。
  注 2006年颁布实施的《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及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均已明确行业协会、商会实行“无行政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体制。(下同,不再另行注释)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