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关于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支持高端制造业发展的通告
深圳海关关于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支持高端制造业发展的通告
(2021年)
为支持推进“双区”建设,促进高端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深圳海关落实海关总署工作部署,结合深圳市、惠州市的高端制造业发展规划和重点扶持行业企业,会同地方政府研究谋划,在2020年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深圳关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参与改革,适用以下便利政策措施。
保税料件在集团内自由流转共用。企业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可在同一集团内成员企业(含牵头企业,下同)之间通过“余料结转”或者“深加工结转”方式自由流转使用。 仓储场所在集团内共用。企业的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在同一集团成员企业已向海关备案的场所自主存放,并做好相应记录。场所包括办理海关注册登记以及加工贸易业务时向海关备案的经营场所。 保税料件可在集团内串换,并取消前置审核。企业可以在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进行串换,被串换的料件应当属于同一集团内成员企业。对符合料件串换条件的,企业可自行串换、处置,并留存相关记录。经所有权人授权同意,来料加工保税料件可以串换。 集团内外发加工无需办理备案手续且免收担保。成员企业间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其中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免于提供担保。企业应按规定做好内部收发货记录。成员企业间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可不运回本企业。 不作价设备在集团内自由流转共用。企业进口的尚处于监管期内的不作价设备可以办理设备结转手续,在同一集团内成员企业间调配使用。 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企业可以先行内销保税货物,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按季度申报纳税不得跨年操作。 探索试点加工贸易多元化担保方式。允许企业以保证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保险公司保证保险等形式向海关提供加工贸易业务担保。 账册管理企业无需每年实施盘点核查。实施账册管理的,无需每年实施盘点核查,海关分析风险后自行确定下厂核销比率及抽盘价值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