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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的通知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的通知
(深城管通〔2016〕68号)



各区(新区)城管局,市环卫处、市城管监察支队: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8日颁布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现就贯彻执行《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管理措施,《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没有规定的不再执行,该行为不再立案查处。如:设立城市垃圾经营服务单位,应当经所在地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城市垃圾运输车辆由所在地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后,发给准运证,方可营运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倾倒建筑垃圾,应当委托经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清运等措施。

  二、2016年1月1日前立案查处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没有规定的,适用《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两部条例均有规定的,适用处罚较轻的条例。2016年1月1日后立案查处的案件,《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没有处罚依据的,案件予以终止。

  三、请市城管监察支队于5月底前梳理并细化《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中涉及自由裁量的处罚条款,印发各区执行。

  四、对目前生活垃圾管理过程中存在无法可依的事项,请市环卫处收集各区意见,待市容条例修订时补充完善。
  特此通知。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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