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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统计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统计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统办字〔2006〕38号)


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省局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统计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提高全省统计政务信息工作水平。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统计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政务信息工作,推动全省统计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政务信息质量,更好地为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政务信息是指各级统计部门在依法行政中提供的各种信息,包括经济社会信息和统计工作信息。
  第三条 统计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全省统计工作的中心和重点,收集、整理、报送、发布、贮存政务信息,及时反映全省统计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动态。
  第四条 统计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省统计局办公室是全省统计政务信息工作的协调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统计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对全省统计政务信息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协调全省统计系统政务信息工作。
  第六条 省统计局各单位和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统计政务信息的组织工作,建立统计政务信息工作制度和政务信息队伍,及时向省统计局办公室报送政务信息。
  第七条 统计政务信息的主要载体是:广东省统计信息内部网、政府网和外部网。


  第八条 信息报送和签发制度。省统计局各单位和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应及时、准确地向省局办公室报送信息。省统计局各单位上报的重要政务信息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一般性业务信息可由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上报的重要政务信息由分管的局领导审核签发,一般性政务信息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审核把关;省局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负责审核签发全省统计政务信息,重大政务信息需由分管局领导或局长审核签发。
  省局各单位和各地上报国家统计局的政务信息须经省统计局办公室编辑审核后统一上报。
  第九条 双向反馈制度。省统计局各单位和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要按时、按质、按量报送信息,省统计局办公室要每季度通报一次信息采用情况,每半年印发一次政务信息报送要点,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双向交流,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第十条 考评制度。省统计局办公室每年组织对省统计局各单位和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政务信息工作进行考评。每季度通报信息报送情况,每年根据信息的报送数量和质量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对长期不报信息,迟报、漏报重大信息的单位要进行检查,督促其做出改进;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统计工作信息报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对统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情况,及参加统计活动情况。
  (二)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布置或批准统计部门实施的重要工作。
  (三)各单位各地对重要统计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各单位各地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开拓性统计改革和重大工作举措,新经验和新做法。
  (五)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
  (六)各地统计机构和领导干部变动情况。包括各地统计内设机构的变动情况、市级统计局副局以上领导干部的变动情况、县级统计局局长的变动情况。
  (七)各地统计部门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
  (八)全省统计工作中较为重要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保信息的准确性。观点、材料、数据必须真实准确,有根有据,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实事求是,防止以偏概全。
  (二)确保信息的时效性。一般情况下,重大事件要在事发24小时之内编写上报;陪同局领导外出参加会议、考察、检查和指导工作的同志应在返回后一个工作日内编写上报;有关工作进展的动态信息要及时报送。省局办公室在收到稿件后,应及时审查、筛选、修改、挂网和上报。
  凡急事、要事和突发事件应迅速报送,一事一报,必要时应当连续报送。
  (三)确保信息的全面性。要全方位、广角度、宽领域、多侧面地提供信息。信息要求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件的概貌。
  (四)确保信息的新颖性。信息要有新意,不落俗套,适时反映本部门、本地区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
  第十三条 各类信息报送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运作。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队伍由专职、兼职的政务信息员组成。省局各单位和各市统计局应当指定政务信息员。政务信息员变更应及时报省局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热爱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统计业务工作;
  (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
  (四)信息意识强,思维敏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文字表达能力;
  (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十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现代化手段的建设,通过网络自动化办公系统报送信息,保证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地处理、传递和存储。
  第十七条 各级统计局应建立严格的网络设备管理、维护和值班制度,保持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信息传输畅通。
  第十八条 各级统计部门应建立信息的电子数据资料库,收集、整理和储存政务信息,以适应随时调用和信息共享的需要。
  第十九条 各级统计局应管好、用好计算机远程工作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统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