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2009社保年度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2009社保年度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社会保障分局,各参保单位、参保人:
根据《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8〕5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当前我市社会经济形势,为切实减轻群众经济负担,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社区门诊医疗保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09社保年度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确定如下:住院部分按《通知》规定执行;门诊部分暂按2008社保年度标准10元/人月执行,各方分担标准不变。其他规定按照《关于东莞市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东社保〔2009〕10号)等文件执行。今后的年度缴费按《通知》规定调整。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六日